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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网络2023-01-11537
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监督,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形式。例如当事人(尤其是侵权人)不服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假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监督,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形式。例如当事人(尤其是侵权人)不服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假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同时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应的行政治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

 

所谓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话动。①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设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一方面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一方面在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的或不适当的行为所侵害。我国一些知识产权法律对于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明确为其提供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数济途径。比如:

根据《专利法》第57条,当事人不服专利治理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商标法》第53条,当车人对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著作权法》第55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1条,当事人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第57条、《商标法》第53条、《著作权法》第55条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1条,只明确了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则没有提及。此外,《专利法》第58条没有明确当事人不服对假冒他人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时,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于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也没有明确当事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再提起诉讼,或者不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由此可见,尽管《专利法》、《商标》、《著作权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侵权工具,罚款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知道该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该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38条等条款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对于所有的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注重的是,《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当事人不服对假冒他人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不服对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时,其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自作出该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因为《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没有专门就此规定当车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著作权法》第55条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而《专利法》第57条、《商标法》第53条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1条都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同是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假如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并不完全一致,或者为15日,或者为3个月。同是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假如当事人不服对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侵权纠纷所作出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则其提起行改诉讼的期限为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假如当事人不服对假冒他人专利侵权纠纷所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理决定,则其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自作出该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