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政策背景
2015年9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体系,将目前分头设立的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统一整合为绿色产品,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提出“统一绿色产品内涵和评价方法,构建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实施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
2017年9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的“破除质量提升瓶颈”中提到“完善第三方质量评价体系,开展高端品质认证,推动质量评价由追求‘合格率’向追求‘满意度’跃升”“加快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立质量分级制度,倡导优质优价,引导、保护企业质量创新和质量提升的积极性”。
认证范围、评价标准、认证规则
2018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一批),共涉及12类产品,其中人造板和木质地板、涂料、卫生陶瓷、建筑玻璃、绝热材料、防水与密封材料和陶瓷砖(板)属于建材产品,太阳能热水系统属于可再生能源,家具、纺织产品、木塑制品、纸和纸制品属于轻工产品。
2020年3月,国家认监委发布了《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资质条件及第一批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公告》要求:“申请从事绿色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与从事绿色产品认证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具备资质条件的认证机构,可按照绿色产品认证第一批目录范围向认监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依据相应的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绿色产品认证”。
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第二批)的公告》,涉及塑料制品、洗涤用品和快递封装用品等三大类产品。
2021年6月,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关于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对《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人造板和木质地板》等12个第一批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塑料制品》《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洗涤用品》等2个第二批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表1为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认证目录及认证实施规则(共两批14类产品)。
2019年5月,为配合绿色产品认证工作开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列入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依据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中的标准,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发布的绿色产品认证规则开展的认证活动,适用于“认证活动一”的绿色产品标识。
以上目录、标准、规则、标志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已从规划进入实现阶段。截至2021年5月,共有39家认证机构获批绿色产品认证资质,全国已颁发绿色产品认证证书449张,其中建材类产品证书313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