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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定义

网络2022-07-04635
知识产权的明确定义是什么?什么是知识产权的确切概念?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中,没有任何具体明确知识产权概念或者定义的法律条文;在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几乎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明文规定,即使在法国等国家已经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典》中,也无法找...

知识产权的明确定义是什么?什么是知识产权的确切概念?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中,没有任何具体明确知识产权概念或者定义的法律条文;在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几乎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明文规定,即使在法国等国家已经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典》中,也无法找到有关知识产权直接定义的内容;《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所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迄今为止也没有从正面给知识产权下过定义的。这可能与各国知识产权现行法律制度大多是由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若干平行的单行法律所组成的“法群”构架有关;也更可能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益等各种知识产权种类的个性较为突出,难以在简洁的法律条文中精确提炼和高度归纳其共性有关。总之,迄今在国内外的法律层面上,还找不到阐明知识产权确切概念或者明确定义的法律条文。

知识产权的确切概念或者明确定义究竞应该如何表述,是知识产权学者多少年来见仁见智,常谈常新的难题,但至今也未形成共识。关于定义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1)是采取列举式定义还是采取概括式定义:(2)知识产权是仅仅基于智力成果,还是基于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而产生。

第一个方面的争议,即对知识产权应当采取列举式定义还是采取概括式定义。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采取列举式定义,认为多数国家的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概念,给知识产权下定义的。这种观点认为:学术界采取概括式定义的尝试,最终都归为失收,所以应当采取列举式定义。列举式定义又称“范围式定义”,即通过列举出知识产权的具体种类和范围,来对知识产权下定义。列举式又有不完全列举与完全列举之分。例如《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就是包含全部知识产权内容完全列举式的定义:知识产权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而TRIPS第二部分是仅仅包括知识产权财产权的不完全列举式定义: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采取概括式定义。因为定义是指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所作的概括说明或者表述,所以采取概括式的定义容易揭示知识产权的本质。而列举式定义没有概括与提炼,根本不能成为定义。但持此种观点者也认同,要提出能够全面覆盖各种种类知识产权的概括式定义十分困难。再一种观点认为,列举式定义与概括式定义各有长处和局限。列举式定义没有触及知识产权概念的本质或内涵,与其说是在定义知识产权的“概念”,不如说是在确定知识产权的“范围”。概括式定义现在还难以全面、确切地提出能够包容各种种类知识产权的表述,据此也难以了解知识产权的“范围”。所以,欲揭示知识产权的本质,其概念应当采取概括式定义;但是可以在概括式定义之后,续上知识产权的列举范围,使读者在内涵和外延上更有效地整体把握知识产权。

 

第二个方面的争议,知识产权的客体即对象,究竟都是智力成果,还是包括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两个方面。换言之,商业标记是否也属于智力成果?

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客体应分为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两个方面,商业标记不属于智力成果。所以,知识产权也就分成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创造性知识产权和基于商业标记而产生的标志性知识产权。在这种观点之下提出的知识产权的概括式定义有“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刘春田);或者“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吴汉东),或者“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张玉敏):等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断业标记也属干智力战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商业标记的实质,不仅仅是保护商业标记之图文符号的著作权,而主要是保护在经营话动中积聚在商业标记之图文符号上的离品声誉和商业信誉。没有商誉的商业标记往往不名一文,疑聚了商誉的商业标记才可能价值连城。而集合了知名度、美誉度、市场亲和度的商誉是在经营活动中通过集体的、系列的、长期的智力语动所创造的。发明创造是智力成果,商誉也是智力成果,而且往柱是集体性、长期性、复杂性的智力成果。因面,知识产权不仅可以基于发明创造智力成果而产生,而且以基于商业标记智力成果而产牛,而WPO对共《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0第2条所列举的“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权利”进行的细化解释中也认为:“在这些方面,智力创造虽然存在,但不突出”,不突出的智力创造所形成的成果也仍然属干智力成果。这种观点之下提出的知识产权的概括式定义有“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陈美章):或者“知识产权是指在智力创造语动中智力劳动者及智力成果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张平):咸者“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创造若及其继受者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辛亮)。

如前所述,目前国内外在法律规范中尚无明文定义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文,知识产权的定义迄今仍然停留在学术层面。一方面,要提出一个能够覆盖各种知识产权种类的慨括性的知识产权的定义十分困难:另一方面。各位专家学者已经提出的知识产权定义,又见仁见智,莫表一是,实际上,从不同的视角,根据不同的需要,可以优先关注甚至采用不同的知识产权定义。因为知识产权定义的引出,主要楚帮助人们理解知识产权的本质以推进知识产权的应用。因为“虽然存在智力创造,但不突出”的商业标志可以列人广义的智力成果之中,所以,可以充分关注“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创造者及其继受者依法辛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这一概括式定义。从金业知识产权与专利工作视角看,这一定义成许较为贴近。第-一一,知识产权的主体是智力成果创造者及其排受者,这里的智力成果包括科学技术类智力成果、文化艺术类智力成果和商业标志类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创造者是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智力成果创造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其创造的智力成果可以是职务翻力成果,也可以是非职务智力成果:可以是科学技术类智力成果即科学发现。发明创造,也可以是商业标志智力成果即商业标志及其商誉:智力成果继受者是相应知识产权的继受主体,共遵循法律,依合同合意钓定成者法律直接规定跳承或若受让知识产权。第二,知识产权应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之“权利法定”,各国主权独立,立法自主,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要求铁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遵循其法律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或若符合相应条件后才能享有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第三,知识产权包括知识产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人身权,即知识产权经济权利和知识产权精神权利。具体而言,某一种类知识产权可能只是财产权,例如专利权或者商标权:可能只是人身权,例如发现权,发明权:也可能兼有财产权与人身权。例如著作权。但是,随着一项智力成果的创造完成。一般会同时产生相应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例如,作品的完成会同时产生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者并存在著作权之中,面发明创造的完成可能会同时产生技术秘老权益等发明创造财产权和发明权之发明人人身权,两者分门别类各自归类干商业秘帝权益和发现权。发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