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词源
“知识产权”中文表述直接来源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及其《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是对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意译。《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于1967年7月14日,并于1970年12月7日生效。根据该公约而成立的WIP0又于1974年12月7日起成为联合国的第16个专门机构。我国于1980年3月3日向WP0递交了加人申请书,并在3个月后依其规则成为WPO的正式成员国。
我国早期的若干法律规范与政策文件曾经将知识产权称为“智力成果权”,但在我国加入WIPO后,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已经逐步统一称为“知识产权”。尤其是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明确采用了“知识产权”一词,并且将知识产权与“财产权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债权”、“人身权”并列。自此以后,我国开始普遍使用“知识产权”一词,而很少再使用“智力成果权”的表述。而在我国台湾地区,“Intellectual Property”一直被翻译为“智慧财产权”,并且一直沿用至今。
在国际上,先是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即知识产权。如皮卡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干对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原则上是永恒的,随着物的产生与毁灭而发生与终止;但知识产权却有时间限制。一定对象的产权在每一瞬息时间内只能属于一个人(或一定范围的人一共有财产),使用知识产品的权利则不限人数,因为它可以无限地再生。”⑧皮卡第的这一学说后来在国际上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认同。如德国等一些国家的学界曾经使用过“无形财产权”一词,日本的一些学者也曾经使用“无体财产权”的概念,但这些词语如今几乎都已经很少使用了。知识产权现已成为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
面对“科技进步超速化,知识信息产权化,经贸活动全球化,游戏规则国际化”的时代大潮及其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功能工具化、保护范围扩大化、保护水平高度化、保护标准国际化”新形势,近年来我国学界又出现了以“信息产权”或者“无形财产权”来替代“知识产权”的观点和呼声。
国外有学者认为,当代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最大影响来自于信息化浪潮,信息化浪潮促使知识产权概念本身发生了革命。智力成果在实质上就是特定信息。在1984年英国布特沃斯出版社出版的《香港的知识产权与工业产权》一书中,作者把专利解释为“反映发明创造深度的技术信息”,把商标解释为“贸易活动中使人认明产品标志的信息”,而把著作权解释为“信息的固定的、长久存在的形式”。该书作者认为知识产权一词正在悄悄地向知识信息产权、信息知识产权、信息产权过渡和转化。在今天与明天的信息社会中,信息已成为人类智力成果的代名词,“信息产权”已成为当代社会中人们所掌握的最主要的财产权。所以,应当以“信息产权”②的概念及词语替代“知识产权”的概念及词语。
另有我国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中的“知识”一词似乎名不副实,因为以知识产权名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例如商标等商业标志方面的知识产权就源于非智力成果。因此,他们建议启用“无形财产权”的概念,建立一个大于现有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这一无形财产权应当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三类权利。①这里的“无形财产权”与上述德国等曾经使用过的无形财产权的概念有所不同。何谓知识产权?在不同背景或者不同语境的日常使用中,“知识产权”一词可以存在不同的含义,第一种情况是指知识产权之民事权利本身,例如称“A公司拥有66项自主知识产权”,就是指A公司拥有66项自主知识产权,如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等;第二种情况是指知识产权之权利客体或对象,例如称“明年将重点推进科技创新与自主知识产权的实施”实际指的就是实施已经获得知识产权权利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第三种情况是指知识产权之法律制度,例如称“知识产权已经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