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扩措施
(1)行改强制措施
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或有关行为子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①知识产权保护上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查封、扣押或扣留侵权物品等形式。
①令停止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的行政治理部门在处理侵权纠纷时,假如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而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进行。《专利法》第57条、第58条,”《商标法》第53条,《著作权法》第47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1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第40条,对此都有明确规定。需要注重的是,《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的侵权行为,虽然向权利人提供了民事保护措施,但没有提供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保护措施:而《专利法》《商标法》对几乎所有的侵权行为,都向权利人提供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保护措施。此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在授权行政治理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时,还附加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而其第40条对于责令停止“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则没有附加此条件。
②查封、扣押或扣留
查封是指行政机关强制封存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查封期间限制被查封人处分其财产。被查封的财产一般不移转到行政机关,通常是就地贴上封条。扣押或扣留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取证或者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而对动产采取的扣留行为,被扣押或扣留的财产置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限制财产被扣押或被扣留人对财产的继续占有和处分。①我国一些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了查封、扣押或扣留等行政强制措施。比如,根据《商标法》第55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对有证据证实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16条,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该条例第13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该条例第14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1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2)行政处罚
所谓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治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专利法》第58条,对于假冒他人专利的,专利治理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值得注重的是,根据《专利法》第57条,对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治理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不能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
根据《商标法》第53条,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可以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干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根据该条的规定,几乎对于所有的商标侵权行为,工商行政治理部门都可以对侵权人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对于该条所列的侵权行为,假如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治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治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对于该条所列的侵权行为,假如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治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治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值得注重的是,对于《著作权法》第46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条所列的侵权行为,法律没有授予著作权行政治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1条,对于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使用其布图设计的侵权行为,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没收、销段侵权产品或者物品。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对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0条,对于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7条,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子予以没收。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8条,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该条例第2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3)行政调解
我国一些知识产权法规定,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可以依法由相应的行政治理机关予以调解。比如:
根据《专利法》第57条,对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纠纷,进行处理的治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商标法》第53条,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纠纷,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1条,对于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使用其布图设计的侵权纷,应当事人的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就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对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可见,行政治理机关在查处侵权纠纷时,即使侵权成立,对于侵权的损害赔偿,也仅仅是有权居中调解,不能强行责令侵权人作出赔偿,也不能强制确定赔偿的数额。而且,行政调解程序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才能启动,不能强制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权利人只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