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认证

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特征

网络2022-11-25284
“科技进步超速化,知识信息产权化,经贸话动全球化,游戏规则国际化”的国际形势衍生出了“知识产权保护功能工具化,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化,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度化,”的时代特征。(1)知识产权保护功能...

“科技进步超速化,知识信息产权化,经贸话动全球化,游戏规则国际化”的国际形势衍生出了“知识产权保护功能工具化,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化,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度化,”的时代特征。

(1)知识产权保护功能工具化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当代国家与国家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最重要的博弈工具和竞争手段。人类早已跨越了几千年的农业经济时代,农业经济时代的经济竞争主要取决于土地资源的配置,其生产力的发展主要依靠体力芳动的投进;人类又已跨越了几百年的工业经济时代,工业经济时代的经济竞争主要取决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其生产力的发展主要依靠货币资本的运作,人类目前开始步人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的经济竞争主要取决于知识产权的经营,其生产力的发展主要依靠高新技术的开发。知识产权的本质其实就是当代一种最重要的经营资源,各个国家以及各国企业都在经营知识产权以谋取其竞争优势。各个国家从本国的公共政策设计和法律制度建设的层面来经营知识产权,以最优化地追求本国国家利益以及本国企业利益。各国的企业则从本企业的利益最大化着眼,在市场层面上努力应用知识产权资源来寻求经济利益包括竞争优势。在今天,知识产权是市场竞争的核武器,知识产权也是综合国力的度量衡,知识产权更是企业实力的试金石,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科技、经济、文化政治、外交的聚焦点和杀手锏,知识产权政治化、知识产权外交化、知识产权工具化也已经成为当今国际博弈中的例行公事和老生常谈。 

(2)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化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化,一方面表现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范围的扩大,当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但深进和扩大保护传统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而且已经将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由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构成的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都列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对象,科学发现权、发明权等也成为知识产权大家族中的成员,已经几乎将所有的智力成果尽数置于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伞下,而互联网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又正在开拓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地和新对象。另一方面又表现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强化,例如,当今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及其组织也越来越趋向于全面化、实效化和可操作化。假如说《巴黎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公约还只是较多地停留在君子协定、纸上条文的阶段,往往既答应其成员国对个别条款的相对保留,又缺乏制裁违反条约行为的机制和手段,那么,已纳进WTO体制的TRIPS则已具有更大的覆盖面、相当的强制力和很好的操作性,其作为WTO整体的一揽子协议之一,与WTO的国际经济贸易制裁体制与机制紧密相连,TRPS既不答应其成员做任何保留,又具有威慑力、可操作性以及强制力的多边经济制裁手段。 

(3)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国际化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国际化表现为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锋改基本上都已经从早期的各行其是,发展到后来的求同存异,再发展至今天的趋同化异,趋同于以TRIPS为基准的当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当然,各国的知识产权法都还是国内法,各国立法自主、主权独立。但是,科技进步超速化、知识信息网络化、经贸活动全球化、游戏规则国际化的大背景和大趋势,使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标准越来越趋向于国际性协调规范,趋同于TRPS等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尤其是已经加进和预备加人WTO的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已经不能闭门造车,自行其是,而必须遵循和服从以TRPS规范为基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水平要求。发展中国家往往会根据其国内实际需求将某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制定得低一些,但是由干发达国家根据自己的需要,已将这方面的保护标准提升到了相当的高度,并且已经将这种高标准纳人了TRPS,从而成为带有强制性的国际规范,因此发展中国家为了加进WTO或者已经加人WTO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履行承诺就不得不弃低就高,趋同于TRPS,提升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网络技术的出现、电子商务的崛起,更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国际化、知识产权法律趋同化几乎无可避免。知识产权保护标谁国际化的走势使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梯度差趋于平缓,并正在使全世界几乎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单一“地域”。 

(4)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度化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度化表现为如TRIPS中所确定的当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现行标准的最低水平线,更多地满足和反映了发达国家及其企业的要求,在某些方面超越了许多发展中国家日前的科技、经济及社会发展水平。在当年GATT鸟拉圭回合中发起的TRIPS谈判过程里,虽曾几度出现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激烈的针锋相对的“南北战争”,但最终皆趋同化异,达成协议。众所周知,在最终达成的协议上发展中国家的让步更大,这固然是综合国力在知识产权谈判桌上的反映,但同时也表现出当今世界合作的可建设性。通过TRIPS等既定规则,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的高度化已成定局并更见趋势。同时,发展中国家应对国际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的对策,也从过往的单打独斗变为现在的集群抗争,从过往关门立法,各自为战、自行其是地制定水平偏低的本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改为在WTO构架下联合起来共同争取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共同权益,争取在可能的范围内降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使之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及其企业的利益

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一个悖论:知识产权究其实质可以说是一种相对的合法垄断权利。一方面,假如不承认和不有效保护智力成果完成人及其继受人的知识产权,那么作为科学技术智力成果、文化艺术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及其成果转化者要获得其智力创造性劳动的合理回报和要取得其创造的智力成果、商业经营者成功的相应价值是十分困难的,也是没有保障的,这时人们对发明创造、文艺创作及其成果转化的热情和积极性也是难以维持的。另一方面,假如给予智力成果完成人及其继受人以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则作为合法垄断者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很有可能滥用其垄断性的权利,从而因谋取超额利润成者谋求不当效益而阻碍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影响或者破坏智力成果的社会化利用和破坏知识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创造更多的智力成果,就不会*生更多的知识信息,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往往又不能使太多的智力成果被充分利用,又不能使太多的知识信息被广泛传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理想的最优化定位就是寻找出两者之间的最佳平衡点。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合法垄断制度,也应当是一种合理、合情的垄断制度。合理、合情、合法的垄断制度应当建筑在利益平衡的基石上,利益平衡的基石又随着客看情势的变化,尤其是科学技术的进步、知识创新和知识扩散程度的变化而相应调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目标功能就是从法律的层面、以法律的权威来协调各方面的冲突因素.调制各方面的利益平衡,使之共存于相容的系统优化状态,推动全社会的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促进全方位的知识创新和知识扩散。可以说,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只是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和实务推动的中间目标,推动全社会的知识创新、知识扩散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终极目标。忽视前者势必是事倍功半,欲速则不达:忽视后者又必将会舍本求末,买椟还珠。徒法不足以自行,苛法则难以实行。知识产权必须予以保护和强化保护,但是在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同时必须重视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相关民事主体以及其他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在知识经济时代和网络环境条件下,“知识产权可能特殊脆弱,当其脆弱时,对经济增长是有害的。同时,知识产权还可能特殊强大,这同样能抑制经济发展。”所以,应当充分考量新形势下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与保护社会公众合理权益之间的利益平衡,应当充分考量保护发达国家及其企业的知识产权优势与保护发展中国家及其企业合理发展空间之间的利益平衡,应当充分考量发生权利冲突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无论是发展中国家及共企业,还是发达国家及其企业都已经同步走进了网络科技环境和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充分考量平衡利益,每一个国家及其企业都应当从整个世界的发展中寻求自己的最优化发展。所以,当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当成为世界范围内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催化剂和保护神,应当成为国际上利益平衡,利益协调、利益整合的度量衡和公平秤。在WTO规范制度和互联网科技条件的交互作用和合力推动下的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当以国标规则与法律权威来协调知识产权保护中各方面的冲突因素,调制新历史条件下的利益平衡,营造共存,相容与交互促进的系统优化状态,以持续促进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与经济增长。温家宝同志早在2001年4月26日,即第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发表的题为《尊重知识崇尚科学保护知识产权》文中指出:“我们愿意同世界各国一道,为建立公正合理、有利于推动各国科技与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为创造全人类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而努力奋斗。”当然,我们必须清醒地熟悉到,由于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带有强权痕迹。由干世界各国及其企业各自的利益所在、利益驱动和利益惯性不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理性设计和良性实施仍将显得十分困难。也由于发达国家及其企业目前占领着科学技术领域的多数高地,拥有着知识产权的相对优势,在它们的策动下,在较长的时间内,可以预见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强权痕迹仍将继续存在,甚至有可能进一步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