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属的专有性
专有性被认为是知识产权的主要传统特征之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既有相同于一股财产所有权的排他性、尽对性的特点,又有其独有的一些特点。一般财产权的专有性意味着权利人依法有权排斥他人对其所有的有形财产的非法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意味着权利人依法排斥他人对其拥有的无形的智力成果的财产权与人身权的非法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断性权利,权利人对其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占的、排他的、合法垄断性质的权利。权利人有依法自行实施、使用其知识产权和许可他人实施、,使用其知识产权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个人或者单位都不得擅自实施权利人相应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第二,知识产权由财产权和人身权共同组成,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不但保护财产权的专有性,也保护人身权的专有性。例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第三,在专利、商标等依法申请、审批获权的知识产权中,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答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专利权、注册商标权之类知识产权并存。例如,“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最先申请人获得专利权后,这时其余的专利申请人和没有提出专利申请的同一发明创造的完成人,除满足法律规定的“先用权”等条件者可在相应范围内得以有限使用外,即使其是自行研究开发完成此发明创造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得擅自实施其实是由其自己研发完成的这一发明创造。物权的客体是某些具体的有形物体,有形物体不具备使用的多元性,所以,其权利人并不排斥他人对同种类物享有各自独立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成果,具有多元使用的特性,故上述种类的知识产权由法律明文设定为“就此一家,别无分号”的专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