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行政协调的原则
企业行政协调的原则
企业行政治理人员在从事企业行政协调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目的性 企业制定的各项计划都是实现企业整体目标的手段,因此,企业行政协调的根本目的是使企业目标得以实现,这是企业行政人员进行协调的根本着眼点。良好的协调开始于正确的看点和态度。企业行政协调必须坚从整体出发的原则,协调过程中的一切妥协和让步都是在这个原则下进行的无论企业各项计划发生何种冲突,无论协调计划时对哪项计划作出修正,最终都应符合企业的宗旨与目的,都应使企业所制定的战略目标和战略计划能够更好地实现
(2)效益性 企业行政协调的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企业的效益如不能提高,就是最大的失败,企业行政协调的综合后果应能使企业获得最大限度的效益。因此,企业计划体系中的效益计划应统领其他各项计划,使各项计划的协调有利于企业效益的实现。如在协调发展老产品计划与开发新产品计划时,应考虑企业的资金、人力怎样分配效益最大,通过统计决策确定最佳方案。各项计划都需要统筹安排,相互衔接,相互协调。
(3)现实性 企业在制定各种计划时,自然应对自己提出高标准、严要求如在制订成本计划时应尽量使计划成本降低,在制订质量计划时应尽量使质量提高。但事实上,制订计划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如产品质量的提高就会受到现有技术、设备、人员素质、原材料质量等等的限制。企业不能不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制订计划,而且无限制地提高计划指标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必要的。在企业制订质量计划时,可以根据产品的不同用途、用户的消费心理、产品耐用程度、产品性能要求的必需程度等选择适当的指标,达到令人满足或令人可接受的程度即可。这样,在制订计划时,每种计划的指标都存在一个可以接受的范围,即每一计划的制订都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企业行政协调人员在进行协调时,应该根据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各个部门计划的可变性或灵活范圃来协调,找到一个最佳协调点,使企业的各项活动都令人满足(4)周全性 在企业行政实施之前的计划阶段就应做到“未雨绸缪”,考虑到将来各项活动之间可能发生的关系,预先有所预备,免得“临时抱佛脚”。所以,在企业行政协调过程中,应尽量考虑与协调问题有关的其他问题。协调原为解决某一特定的问题,如解决不慎,就会引发其他问题。因此,企业行政协调者不要把眼光局限在一个问题上,应坚持联系的、整体的、发展的看点
瞧到可能发生的有关问题,弄清不协调的性质和原因,从各种可能的协调方案和方法中选择不会引起其他更严重问题的方案和方法。
(5)灵活性 企业组织的内外关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我们应当以动态发展的看点来瞧待这一事实。一方面,企业内部的各种活动经常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一些变化另一方面,企业外部的环境因素也处在不断地变化之中。因此,企业行政组织要经常注重内部各部分之间及其与外部相关因素之间的变化,灵活地进行企业行政协调,以增强企业的灵活应变能力。
(6)企业员工的参与性企业各部门的每一个员工都应清楚了解本企业所从事活动的目标、方针、政策和标准等,并能积极参与实践,这样才能达到有效协调。同时,还要鼓励公司中、下级治理人员直接参与协调。企业行政上需要协调的事虽多,但有轻、重、缓、急之分。重大紧急的问题,应由企业上级主管人员主持协调,一般性问题,则可让具体工作人员直接协调,以便提高效率。经过中、下级治理人员直接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即可采取行动,如上级需要了解协调经过,则可报告上级。
(7)授予参与协调者适当权限派代表参加协调时,应授予该代表适当权限,使他能真正代表企业组织对协调问题发表意见,并对协调结论表明态度假如所派代表无实权,对结论不敢置否,需回往请示后再作决定,将使企业行政协调失往意义。被派代表应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报告主管协调结果,同时,企业行政主管对所派代表参与协调后所达成的结论应采取支持态度,增强协调的效果
(8)注重非平衡因素的影响企业对自身内外各种关系进行协调,只是为使组织降低内耗,保持平衡,增加整体功能,而非使企业对矛盾采取回避或调和态度,亦非使它对错误行为一味妥协退让,不讲原则地搞一团和气的“均衡”。事实上,各方面都处理得四平八稳却呈“一潭死水”状态的企业不可能发挥良吇的整体功能。行政协调追求组织的动态平衡,而非静态平衡,因此不可避免地要兼顾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克服非平衡的恶性因素。对鼓吹个人主义,搞小集团、分裂组织、涣散人心的极端错误现象,应发动全体员工进行抵制和斗争;对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等,应组织有关人员研讨,加以改革
2)适当引进一些非平衡的良性因素,如介绍新鲜经验,扶持新生事物,必要的人员调动,设立有争议的治理形式或话题等。这些因素可能暂时会与企业当前的平衡状态不一致,但它们预示着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通过新旧因素的交融,在协调者正确引导下,使有关各方展开讨论,引起重视,提高思想产生共识,从而打破旧的平衡,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