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取得的知识产权及其特点
知识产权的依法自动取得,即当一项智力成果产生或者完成后,不必履行任何申请或者审批手续就自然取得了这类知识产权,也就是说,这类知识产权的取得是与生俱来的,当这项智力成果完成之时,依法律规定就产生了这项知识产权。例如,著作权(即版权)和商业秘密权,世界各国的法律大多规定为依法自动产生。
如前所述,依法申请取得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注册商标权)具有法律保护较强势,权利范围较清楚,但地域限制较明显等特点:如在某个国家依法申请获谁取得的一项专利权的保护地域只限于这个国家,不能自动延伸到其他国家:要获得其他国家的专利保护,其前提是必须按该国专利法的规定及时履行申请手续并经该国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予准该国的专利权。而依法自动取得的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商业秘密权)恰恰相反,往往具有权利主体多元化,权利范围较为模糊,地域限制不明显等特点。所谓地域限制不明显,是指一般在某个国家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到另一个国家不必履行任何手续也能得到法律保护。对于按照某个国家的法律规定而依法自动取得的一项著作权或者商业秘密权,一般在其他国家也能得到法律保护。这是因为,一方面是由于各国法律基本都规定了著作权或者商业秘密权依法自动取得,另一方面鉴于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国际化的时代背景,各国保护著作权或者商业秘密的国内法律标准已经趋向于一致的国际标化保护标准,因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准基本相同。例如,美国微软公司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首先在美国研制开发成功,依美国版权法规定在美国依法自动取得了著作权:同时因为中国的《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同样规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依法自动取得,中国和美国都已经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对美国民事主体在美国完成的计算机软件,中国同样给予其著作权法律保护;所以,该操作系统在中、美两国能够同时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所谓权利主体多元化,是指在同一个法域内,针对处于秘密状态的同一发明创造或同一项技术秘密,可能同时存在多个互不关联的商业(技术)秘密权利人。对于同样的创作题材或者作品类型,也可能同时存在多个互不关联的著作权人。也就是说,对于同样的客体,在同一法域内可能同时存在着多元的商业秘密权人或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