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经营场所与iso认证证书不一致案的思考
经营场所已搬迁达8年之久,但是营业执照并未变更地址,认证机构按照营业执照地址发证。该案案情相对简单,但却暴露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值得思考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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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7日,W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专项检查通知,对B公司进行检查。
经现场检查确认:B公司于2009年10月搬迁至现经营场所,而A认证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签发的B公司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认证证书,载明的却是B公司原经营场所。
W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A认证公司立案调查。
2018年6月13日,A认证公司王某某(授权代表人)接受了调查。调查中,A认证公司提供了上述认证活动的相关档案材料。根据档案与A认证公司的相关陈述,2017年6月16日在认证活动中派出审核组到现场开展审核,审核组在新经营场所用“钉钉签到”软件进行了定位确认,但未做进一步核查,造成载明的经营场所地址与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不符等事实,A认证公司承认因审核组工作疏漏,内部监管不到位。
A认证公司在案发时暂停了该iso认证证书,经核查确认后撤销了该iso认证证书,并向W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了《暂停认证资格通知书》、撤销认证资格网上截图、利润计算说明、整改说明等材料。
案件定性
W区市场监管局认为,A认证公司2017年6月在对B公司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未发现其实际生产经营场所与申请的“活动范围场所”不符,对申请的“活动范围场所”签发了iso认证证书,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4-(2)受审核方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应当终止审核;4.4.1-(2)申请组织活动范围和场所,应当准确;4.4.1-(5)审核报告应当是审核活动的实际地点,包括固定现场和临时现场,对偏离审核计划情况的说明,包括对审核风险及影响审核结论的不确定性的客观陈述”等规定的程序,事实清楚,构成“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规定的情形,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的规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鉴于A认证公司在调查过程中能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整改,W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A认证公司作出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思考
要不要对A认证公司进行处罚
笔者认为,A认证公司可以免于处罚。从案件调查整个过程及A认证公司所提供的整套认证材料来看,案件定性是准确、客观的,但确未发觉A认证公司有主观故意的动机和刻意造假的意向,且在意识到“经营场所与签发iso认证证书不符合”后,即刻向W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暂停认证资格通知书》、整改说明及撤销iso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
分析其因果关系,之所以造成“经营场所与签发iso认证证书不符合”这种较为低级的错误,一是因B公司搬迁后未更改营业地址,作为申请组织的B公司所提交材料上经营场所也是旧地址;二是A认证公司的审核人员未能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现场逐一对照核查,尽管现场审核人员用“钉钉定位”进行了位置确认,但笔者有理由相信,定位显示确认的单位一定是B公司,这也解释通了为什么没能发现实测地与营业执法地址不一样的情况。若这个推理成立,造成这个低级错误的产生,B公司违法行为在先(未能及时更新营业执照,申报材料不真实),A认证公司也确实存在审核不细、不严的问题,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要求。
要不要对B公司进行处罚
笔者认为,对B公司营业执照发生变更但未申请更新的违法行为要进行查证并处罚。但本案的缺憾是对此未依法依职予以调查处理。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均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关处罚条款。如《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应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共性问题依旧突出
本案折射出三局合并后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仍没有完成实质性整合,仍处在融合适应的过渡期,不够完善的环节和可能存在的隐患依旧存在并影响目前执法打假工作的力度和深度。本案B公司存在变更经营场所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新)营业执照,办案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存在却未进一步核查处理,也未对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只对认证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这种只打不追、只罚不纠,只对看到查到的问题进行处理,而对表象背后的隐患及产生问题的因果不注重分析和追查,草草收场、应付了事的现象还相当普遍。基层局合并后,执法人员面临法律所赋予的职责面广量大,所涉及专业业务更是繁杂零碎,加之执法理念滞后、执法思路简单、执法手段单一,以及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使得目前基层执法水平总体没有得到较大改观和提高,某些领域的执法能力还存在着弱化和退化趋势。其实,自基层三局合并以来,由于食品、特种设备监管占据了较大比重,使本该在各领域都投入相对对等力量的“市场监管部门”正越来越像是“食品、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对执法部门而言,地位和威信取决于执法的力度和震慑力,而反观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力度明显偏弱,也并未形成相应震慑力。认证认可执法领域也如此,本案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移送的线索查实的,说明目前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收集违法情报线索主动性不强,情报收集手段有限,需要下大力气改进,以回归执法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