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认筹人名单筛选的标准和依据
对认筹人名单筛选的标准和依据
本次众筹对象筛选标准和依据:机构认筹人认筹下限为10万份,上限为50万份;个人认筹人认筹下限为6万份,上限为30万份(如有其他条件可附加说明),否则视为无效认筹。
募集期内,众筹平台在每个交易日终对当日认筹人名册进行筛选。募集期结束后,众筹平台向中介结构出具包含实际认筹人信息、认购数量等内容的认筹人名册,发起人和中介机构对认筹人名册进行再次筛选。
筛选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不得超过50人。
2.资金超募时的对应的安排
方案一,当资金出现超募情况时,与发起人和认筹人协调,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做适当的调整,接受所有的认筹资金,相当于新设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额是由所有出资人的认筹额来决定的。
方案二,当资金出现超募情况时,在募资额和所出让的份额不变的情况下,由发起人与领投人对认筹人进行筛选。
3.出现募集中止时的应急预案
募集期内,发起人出现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因素等可能影响项目募集或认筹人权益的重大突发事项时,可以通过中介机构向众筹平台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募集中止。待重大突发事项消失后,中介机构可以重新申请进入募集期。
对于已经缴纳认筹款项的认筹人,中介机构可以按照融资计划书的约定申请众筹平台对其认筹款进行冻结或退款。
4.募集期信息披露以及投后管理的基本安排
募集期内,发起人应当按照融资计划书的约定,委托中介机构及时通过众筹平台披露可能影响认筹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同时,应当通过众筹平台及时发布众筹项目最新募集情况。
募集期结束后,中介机构应当督促发起人及时披露对认筹人名册的筛选结果以及工商部门办理相关备案登记结果等信息。
中介机构应当与发起人签订投后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期限等事宜。除与发起人约定的投后服务外,中介机构还应当履行相关的投后管理职责。中介机构承担投后管理义务的期限不低于两年。
众筹项目完成工商登记后,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与认筹人的约定,通过众筹平台向认筹人披露投后信息。
(十)认筹人的权益保障
为了充分、有效维护认筹人的利益,发起人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有效的资金偿还计划来保障认筹人到期兑付本金及利息的合法权益。
1.沁园春茶业股权质押担保
对于本次众筹事项,沁园春茶业作为本次众筹项目担保方,按照沁园春茶业目前股份市值,以大股东曹勇名下的300万股股份在中心进行质押登记,与认筹人签订股权质押担保协议,并承诺若发起人不能按照回售条款履行相应义务,则沁园春茶业将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避免认筹人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2.领投人承诺
本次众筹事项,设置领投人条款。财务顾问(四川荣辉投资有限公司)将作为本次众筹项目的领投人,认筹5%的份额。
3.合伙企业在中心进行托管
为了进一步保障认筹人权益,新设合伙企业将在中心进行托管。
4.盈利预测
根据茶舍最近四个月的营收情况,我们保守预测2015年到2017年三年的营业收入和费用支出情况。
以保守估计的数据来看,2015年、2016年及2017年的净利润分别约为120万元、182万元、274万元,发起人能够有效满足认筹人的分红及回售要求。
七、本次众筹的风险揭示
(一)项目风险
本众筹项目投资可能将面临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可能造成无法达到预期收益或投资失败。
1.市场风险
我国茶行业市场竞争激烈,国外服务行业已紧紧盯住中国茶行业的市场前景,国外咖啡行业逐步摄入中国茶行业,并不断开展连锁经营。中国茶文化受到西方文化严重影响,导致茶行业消费者减少,我国茶文化宣传与推广还需较长的一段时间。
2.财务风险
投资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致使运营筹备无法按期进行,从而延长茶舍经营周期。可能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建设开支超过财务预算,造成经营建设资金出现缺口,导致项目无法如期进行。
3.经营风险
新设有限合伙企业开始运营后,可能面临经营者在经营管理中出现失误或疏漏的风险,可能造成企业亏损。
同时,管理者的管理风格可能无法有效融入新设合伙企业,造成管理水平降低,无法营造较好的管理环境,不能激发员工的潜能而致使团队缺少激情和创造力。人事的频繁变动,特别是中层,也会带来资源浪费,造成员工不安情绪,给项目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二)认筹人适当性标准
通过对认筹人进行深入摸底和调研,了解他们每个人的行业背景、投资方向和投资风格,更具有针对性地筛选认筹人。认筹人应当提交认筹人适当性声明,确认符合中介机构及股份中心相关规定确定的认筹人适当性标准,并对声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其他可能影响认筹人决策的重要信息
截止本融资计划书出具日止,本项目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认筹人决策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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