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上)
亚太国际众筹研究院
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上)
根据《香港工商总会企业法》、《香港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深圳释延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欧辣商贸有限公司,海南创造奇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凯摩创业投资股份公司,深圳牵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济南长寿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明润来科技公司等发起人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投资亚太国际众筹研究院,特制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公司名称:
1·亚太国际众筹研究院
2·经营范围:
3·法定代表人:
参股计划及规则:
第二条 募股规模:
第三条 参股限制:
一、每股人民币100000元,每个股东最低持股数为1股,一股一票,单个股东最高持股数为25股,发起人可增至30股,对外融资募集股暂由法人代持,代持股总数不得超过10股,代持股并且不具有表决权。
二、股东可同时在分公司参股,规则与此相同。
第四条 股权转让:
一、经全体股东同意可退股及转让。如放弃股权,则该股权收益列入公益活动捐献。
二、股权可以溢价转让,为保证新股东的”赢利”系数,应以股东、候选参股者、其他人员的顺序转让。
三、投资方式
深圳释延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现金200万,欧辣商贸有限公司出资现金170万,海南创造奇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资现金130,深圳凯摩创业投资股份公司出资现金100万,深圳牵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出资现金100万,济南长寿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出资现金100万,深圳市明润来科技公司出资现金20万,运营团队以薪资及奖金折现80万出资,自愿入股参与有限公司的运营工作;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年终按照参股份额比例予以分红。
第五条 盈余分配
盈余分配:管理方负责公司的全权管理,其他股东不得参与,管理方按照股东的投资比例保证股东每年收益率分红,管理方根据每年的经营情况向董事会作财务汇总及财务报表,如果管理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股东有权取消管理方的管理资格。
第六条 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1、入股:
a)需承认本合同;
b)需经公司管理方发起股东同意;
c)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股:
a)无不可抗拒力量一年内不得退股;
b)管理方未能履行其合同约定,股东有权提出退股;
c)退股需提前一个月告诉其他公司股东并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d)退股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e)未经公司股东同意而自行退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公司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占比股份。转让时公司股东有优先转让权,转让价格按公司运营届时所有资产比例核算。不得转让给与公司有经营业务冲突及竞争对手的第三方公司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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