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设计要素
股权结构设计要素
1、主体
最简单的是自然人直接持股,自然人持股有好的一面有不好的一面,就是刚才我们前面说的那两种结构,公司上市之后,如果是法人股东要分红是不需要交税。但是法人持股转让的话是要交税的,自然人直接持股转让是少交一道税的,因为你通过法人持股在转让的过程中要交企业所得税,然后你再分给股东,个人要交付分红股息分红利税20%,所以总共25%加20%,综合就是40%;如果个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在经过一段时间解禁后的股份转让,只是转让的这个个人所得税的一部分,是比较少的。
还有一个间接持股主体,间接持股主体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持股平台,这些主体就是合伙,个体户也是可以持股的,在税收层面上个体户有很多的好处,它有很高的税封,也有一个协议税收的问题,在很多的地区可以做到协议税收的,个体户在税收筹划上面是一个很有意义的主体。还有一类就是代持,在某种程度上它是一个个人平台。
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好处,各有各的价值,这个价值不仅仅是税收价值,还有一些可以隐藏起自己的真实目的,或者是转移视线,所以我们在股权结构设计的时候,会考虑用哪一个主体来持有这个股份。
2、比例
关于股权结构比例在我国的公司法上面,有几个核心的数据。大于三分之二是股东大会在做出重大决议的时候,比如说修改公司章程这类核心问题的时候,需要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表决权通过才会产生法律效力;大于三分之一就是一票否决,因为只要超过三分之一你就不可能超过三分之二,重大决议无法通过;大于二分之一更多的是从财务上考虑,资本市场运作的时候超过51%就可以合并财务报表,还有一个相对的控制权,就是经营层面很多的决策是可以通过的。
我们法律层面还有一个10%,这个10%的股份有什么好处呢?因为很多的时候,毕竟创业失败还是占多数,有一些公司创业失败后大股东拍拍屁股不知道人去哪了,但是这个公司放到这里,现在新的征信系统可能会对小股东产生很多影响,大于10%的股份我们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这个公司。还有一个比例是大于5%,这个不是法律上规定的,是政策层面的问题,就是在这个上市公司交易过程中信息披露上会存在一个限制。
3、协议
这个AB股的设计问题,在美国是很常见的,因为西方英美法系的国家他们更在乎这个财产的收益权,而不在乎财产的所有权。AB股的设置,是为了创始人能够更好的控制公司,同时又能满足在发展过程中不停的融资,这种设置的大都是互联网企业,都需要烧钱。
还有一个通过协议我们可以实现表决权和投票权的委托。京东上市前都是通过委托授权给刘强东来实施的,上市以后他采用AB股。
然后就是在我们国家的上市公司经常用到,“一致行动人”,这个也是可以通过协议来实现。
还有就是我们通过协议可以实现股权变动的控制。
前面三种可能在资本行业里面的人都经常见到,第四种可能很少有人见到了,因为前面这几种相对来说股权都是比较稳定的,但是下面这些情况出现的时候这些股权是可以变动,那这个变动怎么样来控制。我们在融资过程中,很多的投资人他会给你的投资清单里面就会有这些约定,包括创始人在一开始创业的时候,也可以约定一些股权成熟和退出的机制。对赌也可以通过协议控制,因为对赌也是可以导致股权的变化。股权转让也可以通过协议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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