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改造方式
股份制改造方式
新三板挂牌的股份制改造包括“整体变更”和“新设重组”两种方式:
(一)整体变更
“整体变更”是指将原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按照一定比例折股,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为股份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一、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因此,整体变更须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依据折合为股份公司股本。如果以评估的净资产值折股,则公司的存续时间应重新计算。
整体变更方式下,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时间、业绩可连续计算,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股改的影响较小。此种方式弊端在于,如果原有限责任公司历史沿革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或者之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原罪,并且该等原罪无法救赎,则整体变更的方式无法解决上述问题,应考虑采取其他方式。
(二)新设重组
“新设重组”方式是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与第三方共同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或选择一家优质壳公司,再通过合并、分立或资产收购方式进行重组。
此种方式有利之处在于可以避免历史遗留问题,在重组的过程中可以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剥离不良资产。弊端在于:重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存续时间应重新计算。如引入外部股东,是否能做到与原股东志同道合、风雨同舟,是否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问题需考量。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资质证照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如资质取得难度较大,应慎用此方式。
(三)操作要点
1、从公司成立年限考虑,要求企业成立满2个完整会计年度;
2、新三板对挂牌企业更强调主营业务、盈利模式的完整性。因此尽可能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装入挂牌主体,使其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独立经营能力;
3、应有利于消除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保持独立性;
4、应剥离权属不明或存在争议的资产,明确进入股份公司的资产的权属,使公司产权关系、股权关系规范合理,保证符合新三板对挂牌企业的要求。
六、净资产折股
《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净资产折股比例可以等于或低于1:1的比例。
实践中,通常以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变更设立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净资产折股后的尾数余额,经全体发起人股东决议同意后可转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净资产折股纳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一)个人股东
1、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二)法人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1、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
八、结语
股份制改造是企业谋求在新三板挂牌整个过程的重中之重。因资本市场运作具有不可逆性,股份制改造关乎企业之大事,不可不察。在此阶段中介机构应对企业历史沿革进行梳理,对企业资产、业务、商业模式分析判断,厘清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关键性问题,并针对问题各个击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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