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股权激励对象及持股比例
确定股权激励对象及持股比例
贵司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列选出合适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对象。拟激励对象不得以任何方式代他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占有份额。
(二)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应首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会批准。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达到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授予事项。
(三)签署合伙协议及承诺函,成立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系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性的法律文件,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通过在合伙协议中设置一系列的规则,可以达到控制合伙企业的目的;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限制;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原则等。此外,合伙协议还可以就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的表决方式进行约定,通过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的该等表决方式,亦可以获得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控制权。
(四)获取股权
有限合伙可通过受让股权或增资的方式取得公司股权。
(五)后续股权激励
贵司无须再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在有限合伙企业层面操作即可。
1、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对外股权投资);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8)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出质;
(9)同意合伙人出让、处置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10)决定新合伙人的入伙。
2、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依照本协议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对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2)对合伙企业的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作出决议;
(3)除明确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决定的事项外,依法修改合伙协议;
(4)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人选、除名及更换事项;
(5)合伙权益继承;
(6)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3、激励员工持有合伙份额(以工商变更日起算)【2】年内未从公司离职或被辞退。
4、若激励员工提前离职或被辞退,以及违反约定的其他要求,则持股平台有权强制收回股权,收购价格为:
(1)激励员工持有合伙企业的份额(以工商变更日起算)未满2年,按照其当时认购的价格由实际控制人收购。
(2)激励员工持有合伙企业的份额(以工商变更日起算)满2年后,激励员工自公司离职或被辞退的,激励员工可选择将所持全部合伙份额出让给实际控制人或者激励员工可选择继续持全部合伙份额。激励员工选择出让给实际控制人的,按合伙份额所对应的公司净资产(按前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情况确认,如2017年出让合伙份额,则按2016年数值确认)或激励员工取得合伙份额的成本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扣除分红之后的孰高者作价。激励员工选择继续持有的,则需遵循合伙企业的约定,由执行合伙人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情况决定公司股票抛售时机,并依法分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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