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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环节的纳税筹划(二)

网络2021-08-05220
产品销售环节的纳税筹划(二) (二)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1.混合销售的定义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 2.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

产品销售环节的纳税筹划(二)

 

(二)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1.混合销售的定义

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

 

2.税法规定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年货物销售额超过全部销售额的50%的,属于以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如果没有达到50%就属于按照应税劳务的企业来考虑计税问题。企业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种现象,就是既销售商品,又负责安装,所销售商品本身实际上是属于应税货物,提供的安装实际上是一种劳务供应的问题。

 

3.实例分析

某公司是生产专用设备的厂家,同时又负责设备安装。2004年该厂实现销售收入8000万元(含税收入),其中专用设备安装收入占销售总收入的30%。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当年可抵扣进项税额480万元。

2004年该厂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8000/(1+17%)×17%-480=682.39(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成立专业安装公司。

筹划后的应纳税金额计算如下:

货物销售额征收增值税:8000×70%/(1+17%)×17%-480=333.67(万元)

设备安装收入征收营业税:8000×30%×5%=120(万元)

共计应纳税金额:333.67+120=453.67(万元)

降低纳税成本:682.39-453.67=228.72(万元)

 

(三)包装物的纳税筹划

 

1.包装物处理形式及纳税规定

 随同产品销售:按产品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比如销售一批产品的增值税率是17%,那么随之有包装物一起卖出,那么包装物的价款也都按照17%来计税。

 收取租金:租金收入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如果不是随从产品单独销售一家,而是用租金的方式,那么不管用什么方式,即使用租金收入的形式,税法规定是同为价外费用,也要合并到产品价款当中,一并增收增值税。

 收取包装物押金

税法规定,押金逾期超过一年不退还的,按包装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情况下,不涉及增收流转税问题,但是税法为了防止企业钻空子(表面上以包装物押金的形式放到账上,实际上是租金或者跟产品的计价来反应的包装物,账面上挂账,永远不归还这个客户。),所以税法中就有条规定,押金预期超过一年不退还的,按包装物适用税率增收增值税。

所以在对包装物的税收筹划中,要结合一些实际情况进行考虑。

 

2.实例分析

 实例1

某企业销售轮胎500个,单价为2000元,其中包含包装物价值2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500×2000×10%=10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

将随同产品作价的销售包装物,改为收取包装物押金的形式,这样可以降低轮胎售价,每个售价为1800元。筹划后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500×1800×10%=9万元

降低纳税成本:10000元

 实例2

某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为8%,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纳税筹划前:

将产品包装后销售的应纳消费税为:(30+10+15+25+8+10+5)×30%=30.9(元)

纳税筹划后:

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财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

应纳消费税为:(30+10+15)×30%+(25+8)×8%=16.5+2.64=19.14(元)

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11.76元(30.9-19.14)

 

(四)存货计价的纳税筹划

 

1.产品计价的税法规定

 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量,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域,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

 会计核算坚持一贯性原则。即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情况下应该保持一致,不能随意变更。有人根据存货成本计价,第一个月用先进先出法,第二个月改成后进先出法,第三个月又换成加权平均法,这就违反了会计的一贯性原则。

 

2.实例分析

某企业在2002年先后进货两批,数量相同,进价分别为400万元和600万元。2003年和2004年各销售一半,售价均为1000万元。所得税率为33%。分别采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计价。详见下表:

 

 此表体现了在税法和会计制度限制下,在物价变动时不同计价法对成本、利润和所得税的影响。

 如果享受减免税政策,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可以降低纳税成本。

 

(五)退货的纳税筹划

 

1.销售退货的纳税规定

销售退货具体分两种情况:

 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销售货物后,由于质量等原因供货方给予购货方的一种让价。按销售折让后的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是指在销售货物后,由于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购货方将购买的货物退给供货方的情况。

① 没有开发票时,按实际开具发票的金额计算销项税额。

② 已经开具发票的,对方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拿回发票联和抵扣联,作废后重新开发票。

③ 已经开具发票的,对方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让对方税务机关开具退货与折让证明,可按其金额开具红字票,冲减销售。

 

2.案例分析

某企业销售产品一批,价款200万元(含税),由于质量问题,购货方提出退货。经双方协商,按八折结算货款。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该企业已开具发票,购货方已经进行账务处理,并作进项税额抵扣。

处理方法:

由购货方出具当地税务机关开出的退货与折让证明,按40万元金额开具红字发票,并冲减销售。

销项税额=200×80%/(1+17%)×17%=23.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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