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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新规拟定:外卖经营者不得删除不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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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法》新规拟定:外卖经营者不得删除不利评价 遇到这样的差评,你想删除吗?近日,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对《网络交易监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
 《电子商务法》新规拟定:外卖经营者不得删除不利评价

 

遇到这样的差评,你想删除吗?近日,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对《网络交易监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删除用户不利评价,不得违法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据悉,本次公开意见征求稿反馈截止时间到2019年5月29日。

重磅|禁止“删差评”新规拟定,这次专门盯外卖“评价”体系!

意见稿中分别对经营者、平台、用户3者权益进行说明,细化了《电子商务法》中相关管理条例。

 

1、经营者不得删除不利评价,重视评价,越来越成为多数餐饮人的共识。餐饮行业突破4万亿大关的同时,外卖作为重要一员,贡献率逐年增长,使许多传统企业不得不直面外卖的经营模式。从电商行业跨界做外卖的餐饮人告诉外卖君,运用电商经验,在外卖运营中发挥了“评价”环节的作用,形成良好的服务体验,促成品牌成长。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删除用户不利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显著标明竞价排名的“广告”辨识度,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以竞价排名、程序化购买广告等方式显示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采取消费者能够辨识的方式显著标明“广告”。值得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与《电子商务法》第四十条不谋而合,但本条规定着重强调“广告”的辨识度。电商法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相关处罚规定:第六十五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以竞价排名、程序化购买广告等方式显示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3、注重用户体验,用户权益保障加强,一位新开业的餐饮人这样对外卖君表示,现在开店,自己专门招了个女客服,主要特点是声音好听,负责售后电话回访。比如,在消费者收到自家餐品30分钟后,进行电话回访,询问菜品口味,送餐体验以及改进建议。消费者主动评价意识淡薄!因为女孩子声音好听,接电话的人就能耐心听下去。如果对餐品满意的话也会给五星好评。如果给差评,就询问理由,进行售后服务。”

 

重磅|禁止“删差评”新规拟定,这次专门盯外卖“评价”体系!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网络交易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4、明确与平台关系,服务协议有法可依,经营者要求退出平台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应当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意见稿第二十九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电商法第三十四条也曾明确规定本条。处罚规定:对应法律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其他相关规定(摘录),第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必须出具,不得拒绝或者附加条件。第二十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搭售或者以多种选项方式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或者选择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能够自主行使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四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每一个公历年度内至少每半年向其住所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一次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当年6月30日以前设立登记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自设立登记的下一个半年度起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当年6月30日以后设立登记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自设立登记的下一个公历年度起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直接向其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增加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的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