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继续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取得实效,按照2021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部署要求,结合云南省检验检测工作实际,近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
一、监督抽查时间及对象、范围
2021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共计检查400家机构,重点监管领域和抽查数量分别为∶
机动车检验领域119家、生态环境监测领域70家、食品检验领域61家、建筑材料及建筑工程检验检测领域72家,抽查比例为25%。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检查100家检验检测机构,其中联合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对3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检查,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对30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检查,其余随机抽取的300家机构将交由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检查。
现场检查从2021年8月至12月,具体时间各地视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情况调整,请各有关部门做好支持配合。
二、监督抽查内容及方法
本次监督抽查将严格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重点检查∶
(1)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2)篡改、编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3)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4)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
(5)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
(6)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
(7)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
对重点监管领域的机构还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的检验检测行为,检查过程中要全面覆盖。对设立有分支机构、分场所和异地多个实验室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检查分支机构、分场所和异地实验室的检验检测报告及行为。对一个法人主体获得多张CMA证书的要全面梳理检查。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因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要督促推动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检查的方式主要为:听取机构情况汇报;现场检查,查看场地环境、仪器设备、样品管理、检测过程等;资料审查,检查程序文件、质量手册、人员能力和培训及相关记录,检查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检验检测活动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等有关情况。
三、监督抽查工作安排
(一)联合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开展生态环境监测 机构重点监管,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委托性检验检测活动,重点抽查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监测报告。对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的行为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实施处罚,加强信用信息公示,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二)联合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要联合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重点监管,严厉打击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尾气排放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查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问题,推动实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规范一批”。市场监管部门重点负责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的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严格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对伪造、虚假排放检验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取消检验资格。
(三)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合规风险自查整改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提高认识,强化主体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保证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公正、完整。
自查的重点为: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 备;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等方面。各省级资质认定机构应于2021年8月30日前按《2021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完成自查和整改。
(四)开展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在各检验检测机构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省市场监管局采取重点监管领域联合监管、其他领域自主检查的方式,开展100家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督导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随机抽取的300家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上,积极创新监管手段,加强精细化监管,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积极运用智慧监管方式,适应商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缓解监管对象与监管力量之间的突出矛盾,加强监督检查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监管效率和透明度。
四、监督抽查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有关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工作,大力组织推进年度检验检测“双随机”抽查,做好部门联合抽查的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
(二)严守工作纪律
监督抽查应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检查期间认真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
(三)做好宣传引导
要结合各地监管实践,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切实形成宣传声势,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四)提升监管效能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注重通过举报、投诉信息主动发现线索,带着问题开展监管,深入剖析违法违规案件的原因,对系统性风险科学施策,对风险高、问题多的领域和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强化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建设,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联合确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据和处理程序,着力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发挥信息化手段的支撑作用,提升监管效能。
(五)加强信息报送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与上级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各相关监管部门的横向沟通,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信息报送,及时将监管工作情况等相关信息归集上报,综合研判监管风险,加强检验检测行业风险监测,向精细型监管转变。并于12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监督抽查结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市场监管局认可检测处 马全灯 0871- 63215515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处 李涤非 0871- -65025279
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监测处 陈鲁 0871-64173467
大气环境处 李明保 0871-64107313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