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认证机构符合这些条件将可推荐加入IEC合格评定体系
据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消息,为规范我国参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评定体系及相关活动的管理,确保代表我国加入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评定体系的认证和检验检测机构、其他关联技术机构及其人员规范、有序地参与体系活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参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评定体系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我国参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评定体系及相关活动的管理,确保代表我国加入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评定体系的认证和检验检测机构、其他关联技术机构及其人员规范、有序地参与体系活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参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评定体系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5月24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caintl@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参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评定体系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参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评定体系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参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评定体系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4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我国参与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评定体系(以下简称IEC合格评定体系)及相关活动的管理,确保代表我国加入IEC合格评定体系的认证和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合格评定机构)、其他关联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规范、有序地参与体系活动,提高参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IEC合格评定体系规则、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涉外事务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我国参与IEC合格评定体系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并依据法律法规对代表我国参与IEC合格评定体系的合格评定机构、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受市场监管总局推荐或确认代表我国参与IEC合格评定体系活动的合格评定机构、其他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IEC合格评定体系规则以及本规定要求,依法履行相应职责、行使相应权利。
第三条[职责] 市场监管总局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认监委)的名义参与IEC合格评定体系活动。认监委作为国家成员机构,代表中国依法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
第四条[论证] 市场监管总局采取公开征询意见的方式对拟加入和参与IEC合格评定体系活动的相关政策、原则、范围等进行论证,对符合国家开放发展政策及平等互利原则的,予以积极推动。
第五条[基本原则] 参与IEC合格评定体系国际互认(以下简称IEC互认体系)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外交外贸政策;
(二)便利国际经济与贸易;
(三)助推国内产业发展;
(四)促进资源合理利用。
第二章 IEC合格评定体系的加入
第六条[鼓励原则] 鼓励合格评定机构、其他机构及其人员加入并参与对应领域IEC合格评定体系,并能够有效维护互认机制运行、积极推广应用、贡献技术方案。
第七条[推荐条件] 有意愿加入IEC合格评定互认体系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申请(申请样表见附件1,其他申请资料及要求详见相应IEC合格评定体系网站),根据《条例》及IEC合格评定体系规则,市场监管总局通过组织国内专家预评审等方式,在初步确认能够符合以下条件后向IEC合格评定体系对应秘书处予以推荐:
(一)依法设立;
(二)认证机构应获得在国内开展所申请领域业务的行政审批,并能够符合所需GB/27065(或等效ISO/IEC 17065)或GB/27021(或等效ISO/IEC 17021)标准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能够分别符合GB/T 27020、GB/T 27025(或等效ISO/IEC 17020、ISO/IEC 17025)标准要求;鼓励相关机构通过CNAS(或ILAC成员机构)认可;
(三)符合相应IEC互认体系及所申请项目对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
(四)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
(五)承诺能够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声誉;
(六)其他依据IEC互认体系加入政策所提要求。
第八条[义务条款] 合格评定机构经IEC互认体系评审并获准加入后,应与市场监管总局签署有关对权利义务的约定,以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IEC互认体系规则以及本规定要求,组织对产品、过程、服务、体系、人员等进行评价,做出合格评定结论、颁发相应证书,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颁发证书或报告的信息。
第九条[违规处理] 对违反约定承诺的合格评定机构,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IEC互认体系规则做出相应处理,包括向该IEC互认体系提出撤销对该机构的推荐。
第十条[敏感问题处置] 合格评定机构、其他机构及其人员在开展合格评定工作、参与IEC合格评定体系会议等活动中,如有涉及国家、主权利益和安全等敏感问题,应及时提出应对预案和对外表态口径,并按程序向市场监管总局报批。如属突发情况,也应及时采取有效方式向市场监管总局进行请示并获得相应授权后方可做出处置,并在处置后整理书面材料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第三章 IEC合格评定体系任职
第十一条[原则] 鼓励合格评定机构、其他机构、企业等相关方人员在IEC合格评定体系中任职。
第十二条[任职] 市场监管总局通过组织建立国际合作人才库,统筹协调IEC合格评定体系内任职工作。
根据国内所对应合格评定业务发展需要,选派合适人选担任或竞选IEC合格评定体系管理层职务(主席、副主席、秘书、司库等)。
第十三条[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申请任职人员的所在单位申请(申请样表见附件2),择优向IEC合格评定体系推荐符合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申请IEC合格评定体系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对应领域的合格评定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三)国内工作职责和职位级别与IEC合格评定体系职位相匹配;
(四)列入国际合作人才库名单;
(五)具备与担任技术职务相匹配的国际标准、体系规则培训经历及从业经验。
第十四条[例外情况] 拟竞争工作组召集人等职务的人员,因会议现场临时动议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提前申请的,可在会议现场向IEC合格评定体系表达任职意向。会议结束后5日内,申请任职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向市场监管总局补交申请及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变更和增补] IEC合格评定体系任职人员变更、增补等情况,也需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要求办理。
拟自愿放弃IEC合格评定体系任职的人员,应通过原申请单位提前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相关情况说明,并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对应体系进行通报。因IEC合格评定体系自身运行情况不再设立相应职务的,任职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相关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履职] 市场监管总局定期组织评估IEC合格评定体系任职人员履职情况,对于不履职任职人员做出提醒履职、撤销推荐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 参加IEC合格评定体系会议
第十七条[会议类别] 参加IEC合格评定体系管理类会议(一般为需以认监委名义报名参加的会议)时,合格评定机构应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报名,经市场监管总局确认后方可参会。涉及多个合格评定机构参加同一会议时,由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外事计划统一部署并协调参会机构代表。
只限成员参加的IEC合格评定体系会议(官员会、工作组会议等),原则上由经市场监管总局推荐任职人员本人参加,任职人员确实无法参加的,在IEC合格评定体系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可考虑派其他人员代为参加并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无成员限制的IEC合格评定体系会议,应根据会议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参加,参加重点专业会议要相对固定参会人员,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参会人员需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参会前准备] 参加IEC合格评定体系会议的人员应在参会前充分研究会议议题、程序及相关文件。
对会议所涉及的重要政策性议题,参会人员应提前提出参加会议预案及对外表态口径,并报市场监管总局确认。对会议所涉及有关技术性问题,参会人员可结合会议实际情况依授权开展研讨和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参会后总结] 参加IEC合格评定体系会议后,参会人员应及时总结会议情况,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在其参会后20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所对应参会内容的总结报告。
第五章 在华举办IEC合格评定体系国际会议
第二十条[承办申请] 在华举办IEC合格评定体系管理类会议,承办单位应提前至少6个月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申请,申请主要内容包括:目的及意义、对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影响、会议方案及程序、经费预算及主要来源、承办单位及会议背景材料、涉台问题等。由市场监管总局审核后统一向IEC合格评定体系提出承办申请。
承办IEC合格评定体系工作组会议等技术类会议,承办单位应获得本单位外事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1个月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相关会议筹备材料。
第二十一条[会议总结] 在华举办的IEC合格评定体系国际会议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办会总结。
第六章 IEC合格评定体系国内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机制职能] 市场监管总局建立IEC合格评定体系国内运行机制,合理利用IEC合格评定体系规则,引导合格评定机构协同开展国际合作,推动合格评定结果全面、有效互认,服务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三条[联盟] 鼓励合格评定机构联合组建IEC合格评定体系国内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建立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四条[承担IEC秘书处] 鼓励联盟或其成员单位承担IEC合格评定体系各类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秘书处应按照IEC合格评定体系要求,有效履行职责,并按年度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工作情况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施行时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认监委发布的国际合作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评定体系管理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