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3C办理咨询辅导
消防产品3C咨询辅导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
2 审核模式
全性能委托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审核发证检验+取证后监督(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产品监督检验)。
3 证书办理的基本环节
3.1 全性能委托检验
3.2 申请书
3.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3.4 审核发证检验
3.5 审核结果评价与批准
3.6 获证后监督
4 证书办理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全性能委托检验
4.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
4.1.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原则
全性能委托检验送样应从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主型和分型产品其代表性样品为主型产品,分型产品应按相应产品特则的要求送样,对其与主型不同部分进行试验;产品按系列产品申请审核时,代表性样品是指对于整个系列的样品而言,检验项目最具覆盖性,检验条件最具严酷性,检验结果最具代表性。)进行全性能委托检验。
4.1.1.2 送样方法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样品由申请企业负责按审核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整机产品的送样量见附件1。
4.1.2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检验标准、项目及方法
4.1.2.1 检验标准
检验标准为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1.2.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4.1.2.3 检验方法
除相应的产品审核特则有规定外,检验方法按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进行。
4.2 认定的申请
4.2.1 申请单元划分
4.2.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审核。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可为一个申请单元。
4.2.1.2 产品单元型号相同且安全结构设计和对产品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元器件均相同、而是型号不同的系列产品(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审核。产品审核的申请单元划分见附件1。
4.2.2 申请文件
企业申请产品应向中国消防产品质量委员会提交下述申请文件、资料(一式二份):
1) 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定委员会合格证书/标志申请书(原件);
2) 企业注册证明(1∶1复印件,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3)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现行受控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汇编);
4) 审核机构指定的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称检验机
构)出具的申请产品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1∶1复印件);
5)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6) 产品生产配置平面图。
4.2.3 文件审核
审核机构将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分发到机构文件审核部(以下称文件审核部),文件审核部按照GB/T19000质量管理系列标准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初审。对基本符合要求的,文件审核部向机构呈报《消防产品质量认定文件初审结论报告》,审核机构向申请企业下发《受理审核申请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文件审核部通知申请企业及时修改。
4.2.4 分型产品的申请
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审核的申请要求相同,其全性能委托检验可与主型产品作为一种产品进行检验,不同的部分应增加检验项目。
4.2.5 增型认定的申请
增加己获审核产品的同一类别不同型号产品审核,申请企业需提供下述申请文件、资料(一式二份):
1) 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定委员会认定合格证书/标志申请书(原件);
2) 产品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1∶1复印件);
3)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 产品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5) 产品生产配置平面图。
4.2.6 增类审核的申请
增加新的产品类别审核,申请企业按4.1.1规定提供文件和资料。
4.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4.3.1 审核内容
4.3.1.1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按ISO9000系列标准要求进行。工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应满足相应产品审核特则的规定。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核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审核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若涉及多系列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系列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
1) 审核产品的铭牌与标记与全性能委托检验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 审核产品的结构应与全性能委托检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
4.3.1.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审核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即工厂)。
4.3.2 工厂审核时间
文件审核符合要求的,再进行工厂审核。工厂审核时间根据所申请审核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 个人日。
5 收费
审核收费由审核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