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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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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协会根据市场和创新...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协会根据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相关机构共同制定,供协会会员约定采用或按本办法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协会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等。

协会设立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研究团体标准相关政策建议、工作规划、标准体系、宣贯和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撤销等事项等;设立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归口管理各专业领域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和复审技术工作;设立团标秘书处负责标委会、专委会的日常运作和管理,以及团体标准的批准、发布等工作。

第四条协会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重点为适应市场需求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相关标准。

第五条协会团体标准分为以下类型:l.团体标准(Association Standard,缩写AS);2.试行团体标准(Association Standard for Pilotproject,缩写PAS);3.技术报告(Technical Report,缩写TR)。

对于技术成熟,标准价值和意义具备广泛共识的项目,可制定为团体标准。

对于具备科研基础,具有标准化价值,但是缺乏实践验证的项目,可制定为试行团体标准。

对于具备创新性,但是技术不够成熟或缺乏足够专家共识,而标准内容又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和意义的项目,可制定为技术报告。

第六条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由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共同组织制定并发布的团体标准,标准版权归属由各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第八条在团体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协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予以表彰。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通用要求

第九条协会团体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条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合格评定制度,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第十一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

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标准制定。

第十二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鼓励提出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第十三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问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第三章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十四条团体标准制定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第十五条协会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团体标准提案的征集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征集一次,会员单位也可根据需求随时向协会提出标准提案申报建议。

第十六条团体标准提案的主要来源包括:

1.协会会员单位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2.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3.标委会或专委会研究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4.相关政府部门委托制定的团体标准。

立项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说明制定团体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国内外标准情况、主要技术要求和进度安排等。

第十七条协会会员单位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协会团标秘书处初审符合要求的,由秘书处提交相应专委会进行立项审议。

暂无专委会的由团标秘书处组织专家组进行立项审议,审议通过的提交协会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十八条专委会对团体标准项目进行立项审议,提出推荐立项、不推荐立项的建议。

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领域标准体系情况;

(二)标准技术水平、产业化情况及预期作用和效益;

(三)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协调性;

(四)是否符合协会业务范围;

(五)适宜的标准分类。

第十九条立项审议的建议为推荐立项的,由团标秘书处提交协会批准后正式立项。

由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标委会或专委会研究提出或政府部门委托制定的标准提案,经协会批准直接立项。

第二十条协会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的项目应申请延期,延长时限不超过个月。逾期未完成或无法继续执行的,协会可以终止团体标准项目计划。

第二十一条经协会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协会签订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建起草组,并组织进行标准起草工作,参与标准起草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三家。

第二十二条标准起草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要求执行。

团体标准的封面格式应当符合要求,具体格式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应当向涉及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科研院所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征求意见,并由团标秘书处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单位数量不得少于15家,有效回函单位数量不得少于10家。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标准起草组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部分采纳或未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标准起草组应根据意见反馈和处理情况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并附编制说明。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有关送审材料提交相应专委会审核,审核合格的由专委会组织进行技术审查,暂无专委会的由团标秘书处指定专家负责。

第二十七条技术审查一般采用会议审查,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开展,必要时可补充函审。

审查专家组应符合利益代表均衡原则,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应为单数。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标准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组织标准起草组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经相应专委会审核后报协会审批。

暂无专委会的,由团标秘书处审核后报协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团标秘书处应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稿及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标准发布类型。审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准制定程序、报批材料、标准编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其他标准之间的协调性,重大分歧意见处理情况,标准发布类型的论证情况;

(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第三十条团体标准报批稿经协会批准后,由团标秘书处统一编号并发布,标准编号规则如下:

1.编号内容依次包括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年代号,试行团体标准和技术报告需在编号中增加标准类型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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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号格式为“T/协会代号标准类型标准顺序号-年代号”,如“T/CCAA PAS100-2015”;

3.团体标准的标准顺序号从“1”开始计数,按发布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编号,团体标准修订后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更改为修订后的发布年代号。

4.与其他协会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根据相关协会的标准编号规则采取双编号或多编号形式。

第三十一条由项目承担单位或专委会研究提出,经专委会评估符合要求的团体标准,可按相应程序要求申请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已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自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布之日起自动废止。

第三十二条团体标准承担单位因情况变化需对项目进行调整的,如变更标准名称、技术内容、成员组成等,应向团标秘书处申请项目变更。

第三十三条对于技术成熟,已经过实践验证并形成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提案,可省略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向协会申请审查并发布。申请快速程序发布的团体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团体标准提案材料应成熟完善,具体包含:项目建议书、标准草案、编制说明、专家审定意见(或权威技术机构出具的证明)和应用证明材料;

2.经专委会秘书处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委会委员技术审查通过,暂无专委会的由团标秘书处指定专家负责。

第三十四条协会团体标准的出版、发行和销售由协会统一负责。

 

第四章团体标准的实施和维护

第三十五条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可自愿采用。非协会会员单位使用协会团体标准开展商业培训或宣传活动需取得协会授权。

第三十六条协会根据市场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鼓励协会会员单位开展协会团体标准各类培训、宣传、推介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鼓励个人和单位向协会反馈团体标准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各专委会应当在日常工作中主动收集团体标准实施信息,定期对标准实施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标准修订或废止等建议。

第三十八条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协会可根据需要委托标委会、专委会等组织对其进行复审,或开展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团体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应超过5年。试行团体标准复审周期为2年,至多可复审2次,连续2次复审后如不能转化为团体标准的应予以废止。技术报告无复审周期要求,可按需求进行。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由团标秘书处或相应专委会组织提出修订项目建议。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团标秘书处公开征求意见,无重大分歧意见或经协商一致的,由团标秘书处报协会批准后公告废止。

第三十九条团体标准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删减的,可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单由相应专委会提出,团标秘书处报协会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认证认可协会2015年4月30日发布的《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