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能的限制性
网络2022-11-11528
知识产权制度旨在激励知识创新和促进知识扩散,期看通过适度保护智力成果完成者及其合法继受者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一方面禁止或者制裁不劳而获、巧取豪夺的“搭便车”或“傍名牌”的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限制知...
知识产权制度旨在激励知识创新和促进知识扩散,期看通过适度保护智力成果完成者及其合法继受者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一方面禁止或者制裁不劳而获、巧取豪夺的“搭便车”或“傍名牌”的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限制知识权的滥用和反对知识产权的违法垄断,从而全面推动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经济振兴和社会前进。
在我国知识产权现行法律制度中,就有诸多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定和措施。例如,《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合理使用”、“准法定许可”、“法定许可”等权利限制措施;《专利法》中规定了三种“强制许可”以及“先用权”、“临时过境”等权利限制措施。“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是较常见的知识产权权利限制措施。“合理使用”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使用条件下,可以不经权利人的许可、不必向其支付任何费用而使用相关知识产权及其智力成果的模式。“法定许可”就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下,可以不经权利人的许可,但是应当按规定向权利人支付费用的使用相关知识产权及其智力成果的模式。“强制许可”就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下,假如权利人没有合理的理由而拒尽许可,那么可由使用申请人向相关知识产权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相关知识产权主管机构决定是否实施强制许可:决定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人可以不经权利人的许可而使用相关知识产权及其智力成果,但是应当向权利人支付费用:对支付费用有争议的,可以请求行政机构解决,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