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源的地域性
网络2022-10-25352
地域性也被认为是知识产权的主要传统特征之一。知识产权只能依一定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产生,并只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地域性不仅仅是知识产权的特征,可以说是所有民事权利的特征。因为立法权是各国最基木的主权,各国的法律无不具有地域性,法律的域外...
地域性也被认为是知识产权的主要传统特征之一。知识产权只能依一定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产生,并只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
地域性不仅仅是知识产权的特征,可以说是所有民事权利的特征。因为立法权是各国最基木的主权,各国的法律无不具有地域性,法律的域外效力一般不被承认,来源于法律的民事权利也仅能在法律的效力范围内发生效力。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的知识产权,也具备地域性。
知识产权地域性突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依法申请获准的知识产权,例如专利权、注册商标权,必须履行和完成相应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手续。要在其他某一国家取得受该国法律保护的专利权,必须要办理该国的专利申请手续并且获得批准(包括PCT申请)。
从形式上瞧,目前的全球性或者地区性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虽然积极推展和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但仍然建筑在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的基础平台上。而且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多明确遵循各国知识产权独立原则,充分尊重各缔约方的国内法规定。因此知识产权独立原则和地域性原则并未改变。
鉴于“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功能工具化”的客看形势,拥有知识产权优势的发达国家一贯把握着制定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主导权,在WTO构架下以TRPS为基准的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基准具有较大的强制性及威慑力,因此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渐从早年的各行其是推进到今天的趋同化异,立法形式上的地域性差异已经渐为立法内容上的基准趋同而有所冲淡,知识产权地域性差异正日渐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