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利的法定性
无论是依法申请获准的专利权。注册商标权,还是依法自动产生的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知识产权必须依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发生,不得自由创设。这就是知识产权的权利法定。尽管所有的民事权利都是法定的,但因为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是无形的,智力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使用是多元的,人们无法对智力成果像对有形物一样实现有形的惟一的占有与处分,所以知识产权的权利更需要通过法律才能确定并且得以实现。知识产权的种类化权利因法律直接规定产生,否则即不存在。比如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施行之前,我国不存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以,纵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早已出现,已经在市场上广为销售,并且也已成为一些企业的批量产品,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因无相应法律规定而并不存在。换言之,当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还没有受到法律保护,还不存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直到2001年10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施行之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才依法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家族的新成员,成为我国法律明文保护的一种民事权利。
各类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同样亦由法律明定。警如,我国《专利法》第11条第】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祛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11条第2款规定:“外看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看设计专利产品。”两者比较,可知外看设计专利权相对于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缺少了禁止他人“使用”、“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的权利,故外看设计专利权人无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许诺销售其外看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