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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拟修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2021-08-26708
市场监管总局拟修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修改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复查。”&nbs...

市场监管总局拟修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修改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修改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目规定之一的。”

 

    第二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删去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