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iso45001管理手册要做这一项修改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必须独立设置?
日前,有网友在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咨询: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可与其他部门合并设置?
官方明确答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作为独立部门设置。
网友咨询:《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两个问题需咨询:: 1.这个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劳务派遣和承包工程或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外包人员是否计算在内?2.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业职能部门,还是只要某部门兼安全生产职能即可?或成立类似安委会、安委办的管理机构即可?
官方回复:您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应急管理部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相关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部门。回复单位: 政策法规司
以上官方答复一旦成为法律强制性要求,那按照9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都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月1日起,安全部门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直接管理,或设专职分管负责人!
9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从一般理解的角度来看,该法律条款表达的含义是:生产经营单位既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也可以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假如企业既可以设置、也可以不设置的话,那新《安全生产法》根本就没必要设立这条规定。
其真实想表达的含义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如主要负责人未直接分管的,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为什么法律会这么规定?
一是要让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为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一机构,真正从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应急等维度全方位发力;
二是要让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代言人,具备权威性、专业性,真正达到安全生产管理的效果;
三是如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是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或者设置专职分管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必然会在经营决策、支持力度、专业程度上有所折扣,导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权威性、效率都大大降低,起不到真正预防事故的效果;
四是要保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真正把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管理做深、做专;
五是让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真正在企业有坚实的后盾和归属感,敢想敢干敢管。由于9月1日起企业安全部门必须独立设置,且由主要负责人直接管理!为了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iso45001管理手册中的组织架构要做这一项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