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无须证明的事项有哪些?
网络2021-10-18164
刑事诉讼中无须证明的事项有哪些?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下列事项无须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以及自然规律和科学定理。(2)司法人员职务上熟知的事实:“法官理应知法”,因此对于法律的规定一般不需要证明,但是,对于外国法律、国际条约...
刑事诉讼中无须证明的事项有哪些?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下列事项无须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以及自然规律和科学定理。
(2)司法人员职务上熟知的事实:“法官理应知法”,因此对于法律的规定一般不需要证明,但是,对于外国法律、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和各地的风俗习惯等并非司法人员熟知的事项,就不能作为无须证明的事实。
(3)预决的事实:是指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例如,犯罪前科对于认定累犯就具有预决的效力,而不能对原先的定罪量刑再产生争议。同样,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判决部分对于其后处理民事赔偿问题,就产生预决的效力,而不必再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侵权、责任大小之类的事项加以证明
(4)推定的事实: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便能推断出另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后一事实便无须再加以证明。例如,“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是近亲属",“父亲的年龄大于儿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这些就属于推定的事实都无须再加以证明,但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例如,夫妻二人对财产另有约定的,即可推翻“共有财产”的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