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所谓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简称,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18刑事诉讼法律知诉
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根据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从实体上来说,它是一种由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从程序上来说,它又是在刑事诉讼中提起的,并利用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民事诉讼,即在刑事诉讼中同时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以及有关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问题的,由此而构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提起的,并与刑事诉讼合并解决的特殊民事诉讼,只有刑事诉讼已经进行,才有可能进行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刑事案件不存在,也就无所谓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但是,解决民事赔偿问題,却不以是否对被告人判处刑罚为转移,在某些案件中,对于构成犯罪的被告人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司法机关仍然可以在作出免于刑事处分决定的同时,解决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
(2)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款规定的是“被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第2款规定的是“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遺受损失的”。可见,附带民事诉讼所解决的仅限于物质损失赔偿问题而不解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3)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被害人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立案以后至法庭宣判之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刑事案件尚未立案,或者刑事案件已经审结,被害人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一审审结之前的任何诉讼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