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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网络2021-10-15469
 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有哪些?特有原则,是指只适用于刑事诉讼而不适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一些原则。主(1)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査、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責。检察...

 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特有原则,是指只适用于刑事诉讼而不适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一些原则。主(1)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査、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責。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2)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这一原则称为“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它强调了国家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贯彻群众路线,而不能关门办案,不能摘神秘主义

(3)分工负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是解决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之间相互系的基本准则,反映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相互关系的特点。其基本含义包①分工负责是指公、检法三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按照不同的分工进行刑事诉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能互相代替和超越职责权限

②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其同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③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配合的过程中,坚持真理,互相牵制和约束,防止可能发生的错误和偏差,使已经发生的错误得到及时纠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之间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条件;没有分工负责,就根本不存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问题。互相配合是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完成刑事诉讼法任务的基本要求和必要条件;对绝大多数案件而言,侦查起诉、审判都只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环节、“一道工序”,都不可能独立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互相配合就势在必然;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目的,如果不是为了互相制约,分工负责就毫无价值;同时,互相制约也只有在互相配合中得以实现在互相配合中互相制约,在互相制约中更好地互相配合。总而言之,没有工,就谈不上配合和制约;只强调配合而无视分工,必然分工不明,造成混乱;只强调配合而忽视制约,就会照顾关系而放弃原则,其结果是容易放纵罪犯或伤害无辜;只强调制约而忽视配合,就可能使三机关对立起来,互相抵消力量,从而妨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保障綰护权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这条规定可以概括为“保障辩护权原则”,这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原则之

(5)罪从判定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是吸收了国际上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部分而新规定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它是刑事诉讼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是我国刑事诉讼朝着民主化、科学化迈出的关键一步,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成果。这条规定概括来讲,可以称之为“邯从判定"原则,其主要意义在于进一步确立定罪杈应由人民法院统行使

6)保障诉讼权利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矶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这一规定,可以概括为保障诉讼权利原则

(7)依照法定情况不予追诉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

①情节显著轻做、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