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釆取哪些强制措施?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釆取哪些强制措施?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干扰、破坏诉讼秩序阻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下列行为应采取的强制措施是:
(1)对依法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对其拘传。
(2)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而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3)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干扰诉讼的下列行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
(4)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人,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等,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交由公安机关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