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赔偿责任?
网络2021-10-14312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赔偿责任?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保管义务,因保管人没有认真履行保管义务而导致被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保管人未齄行或未完全履行保管义务的下列情形,应承担赔偿责...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保管义务,因保管人没有认真履行保管义务而导致被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保管人未齄行或未完全履行保管义务的下列情形,应承担赔偿责任
(1)转移保管责任,改变保管地点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损失,应承担賠偿责任。《合同法》第369条规定:"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保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该法372条规定:“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火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贵重物品未向保管人声明,承担一緞物品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75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