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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网络2021-10-12228
 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享有以下权利:货物发运之前除规定不得变更的情况外,托运人有权解除或变更合同,取回托运的全部或部分货物。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托运人承担;有权请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

 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享有以下权利:货物发运之前除规定不得变更的情况外,托运人有权解除或变更合同,取回托运的全部或部分货物。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托运人承担;有权请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要运送的货物运至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在货物发运之后,托运人按照规定有权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由此所支出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应履行的义务有:托运人应按承运人的要求如实申报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合同法》第304条規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真实姓名,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的过错遗漏了重要情况,由托运人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办理货物托运的,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提交经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托运的物品是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应按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并标明名称、性质、有明白的书面防范说明书

《合同法》307条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对于一般需要装的物品,托运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包装,对于包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合同法》第156条和第6条的规定办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费。《合同法》第292条规定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托运人有权拒绝支付承运人未按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增加的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