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的欺诈陷阱有哪些?
承揽合同中的欺诈陷阱有哪些?
(1)虚假的价格欺诈陷阱。当事人利用虚假的或令人误解的价金条件,谎称自己收取的价金大大低于同行,而在合同中模糊规定价格条款,待完成工作任务之后,索要高昂的加工费、修理费或修费等,以达到骗取对方钱财的目的
(2)利用质量进行欺诈。定作方提出的定作要求在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或实现的成本明显高于承搅方所能达到的效益。根据承揽合同本身的要求,承揽人一定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来进行加工,并同样以此为标准进行验收,在承揽合同欺诈中定作人经常采用的借口就是承揽人加工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而事实上,定作人所给的标准实际是不可能实现的;在合同中定作人往往对定作物的质量标准定的非常简单,或者模棱两可,使承揽人不可能按标准完成,还有的是定作物按标准完成的成本过高,使承揽人最后不得不放弃履行。承揽人往往由于急于签订合同,对合同没有进行认真审查,从而落人对方的陷
(3)在承揽合同中设立所谓“质保金”、承诺金”进行欺诈:所谓“质保金”、“承诺金”
一般都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要求承揽人预先支付的对质量或完成时间的保证金,但在合同中定作人一般制定的质量标准是承搅人无法达到的,有的合同中对质量约定不明确或质量很难把握,这样定作人可以借口质量不合标准而解除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质保金”或承诺金”的目的
(4)利用承搅合同中“押料款”进行欺诈。在承揽合同中经常有来料加工的情况,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承揽方进行加工,承揽方必须事前支付原材料款给定作方作为抵押,欺诈行为人往往利用这点进行欺诈。例如,利用承揽合同,收取押料款后借口质量问题,解除合同,并且不退押料款,从而达到变相销售积压货物的目的
(5)利用所谓的“提供散件,组装回收”对承揽方进行欺诈。一般是定作方将产品散装元器件交给承揽方进行加工组装,然后由定作方将成品进行回收,并向承揽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欺诈行为人一般采用骗取承揽人交付散装元器件押金的形式进行欺诈,承揽人完成合同后,定作人以质量、时间等种种借口解除合同,并拒付押金。
(6)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力当事人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