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当事人双方违约的责任有哪些?
承揽合同中当事人双方违约的责任有哪些?
在承揽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通常有以下几种违约责任
(1)定作人的违约责任
①赔偿责任:定作人可以在承揽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的任何时候解除合同,但必须赔偿承担人因此而遵受的损失;
②逾期付款的责任: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如果定作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报酬或价款,承揽人可以变卖该工作成果,用所得价款扣除其应得的报酬或价款;定作人还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搅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每逾期一天,按酬金额的1%偿付违约金;
③中途变更合同的责任: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④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的责任: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如果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定作人应当负责更换补齐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⑤定作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接受成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同时,还应承担承揽人对该工作成果实际的保管费、保养费;其次,如果该项工作成果是由运输部门代运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承揽人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最后,定作人受领迟延的,应当承担该工作成果毁损、灭亡的风险责任
(2)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①不能完成工作或不能交付的责任:承揽人不能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或不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该工作成果的,应当偿付不能完成工作或不能交付工作成果的价额总值10%~30%或报酬总额20%-60%的违约金
②延迟交付的责任:承揽人迟延交付工作成果,应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
③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的,应当按质论价,减少报酬;定作人不同意接受该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就应修理、重作,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赔偿给定作人遣成的损失
④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就应按定作人的要求重做或重新修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⑤如果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管不善,致使材料毁损、灭失的,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⑥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把自己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定作人不解除合同,承揽人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⑦违反保密要求的责任:如果承揽人违反合同保密规定,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或向第三人泄露秘密,应当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
⑧承担连带责任:承揽人不只一个,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当就工作成果共同向定作人承担责任及其他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