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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承揽合同?

网络2021-10-09216
 什么是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2)委托的标的物。应在合同中标明定作物的名...

 什么是承揽合同?

《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

(2)委托的标的物。应在合同中标明定作物的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等,也应明确约定加工时应执行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种类、编号和名称。

(3)标的物的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应在合同中对标的物的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及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作出明确规定4)标的物制作的原材料的质量、规格数量及检验方法、计量单位。原材料可以由作人提供,也可以由承揽人提供;如合同可以约定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定作人有权予以检验。有些承揽合同标的物有特殊要求,对原材料的使用也有严格的限制,双方可以约定原材料由定作方提供,在合同中必须注明定作方带料条款,其中对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名称、型号、计量单位数量、质量提供日期、消耗定额、单价总金额等一一列

(5)制作的价款、酬金及计算的依据、方法。定作人支付给承揽人的报酬或价款一般是货币,合同应约定定作人支付报酬或价款的期限,如当事人未约定该期限,根据公平原则,应认为定作人接受交付定作物的期限,也就是他支付价款或报酬的期限;根据双方实际需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定金条款或预付款条款。

(6)合同履行的地点期限、方式。双方应约定承揽人完成工作,交付定作物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可采用的定作物的交付方式有三种:定作人自提;承揽人送货;委托运输部门或邮政部门代为

双方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釆用何种方式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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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交付地点和日期也应确切写明

(7)工作成果质量、性能、技术要求、指标及检验方法。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定作人对承揽人交付的定作物的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关于验收费用,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合同中没有约定,则由定作人承掴;对于短期检验难以发现瑕疵的定作物,定作人可以先行占有、使用,并与承揽人约定质量保证期限。

(8)报酬的支付及支付的方式: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报酬的支付及支付的方

(9)争议解决的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10)其他条款(双方当事人确定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