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什么是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20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租赁双方必须符合租赁主体资格:提供租赁物和承租租赁物的双方当事人都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也只有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才能履行租赁合同中角定的权利义务,合同才能依法成立。
(2)租赁物的名称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在签订合同时,标的物的名称必须写全称,不可简化其称呼,以免发生歧义,产生纠纷,因此对租赁标的物的名称应规范、具体、详细,有的标的物还应写清商标、规格、型号、编号、返还时的标准
(3)租赁物的用途: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租赁物的用途及使用方法,确保提供租赁物的当事人的财产不受损失。
(4)租赁物的数量:租赁合同中确定的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是划分当事人双方责任的依据。因此,租赁物的名称要使用全称,并要规范、详细、具体,避免双方发生误解,产生歧义;租赁物的数量应填写准确,不能含糊不清,有的租赁物还要注明牌号、商标、品种、规格、型号及等级等,计量单位按照《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执行。
(5)租赁物的质量:要求列明,最好规定合理的磨损或消耗标准。作为出租人交付或接受租赁物及承租方接受和返还租赁物的标准和依据,同时也作为区分责任的依据
(6)租赁期限:指提供租赁物当事人的义务的终止和承租人权利的终止,到期承租人应归还租赁物给出租人。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确定租赁期限的,依《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可以随时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将租赁的期限延长,也就是“续租”,续租期限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变。所谓明示方式即明示更新,是指当事人于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另订一个合同,约定延长租货期限。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如果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7)租金及租金支付的方式期限:租金支付期限是指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时间约定。在支付期限内未支付或少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还应明确规定租金是定期支付还是不定期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分批支付,并且总金额及每次分别支付的金额及期限都规定清楚;如果需要预付租金,也应在合同中注明。在我国,租金通常以人民币支付,但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其他物代替货币支付。以货币支付的
金的结算方式及结算银行
号等做
租赁物支付给出租人的报酬,出租人按出租的期限收取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体现。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赁物的租金额,租金支付的方式、期限,如果承租人没有按规定的方式时间支付租金,出租人应通知其按期支付,并可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8)租赁物的押金:实践中有些租赁合同有押金条款,如租用照相机、自行车时,出租人一般要收取押金。押金是出租人要求承租人预付的担保出租财产的安全以及租金的支付的抵押财产;如果承租人到期不返还出租物或支付租金,出租人就从租金中扣除。出租人对某些灭失可能性较大的财产要求收取押金是合理的,但押金不能乱用;在大额标的物出租时,法律不允许收取押金;在私房租赁中,法律也禁止出租人收取押金。
(9)租赁物的维修: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对租赁物出租后应由出租人或是承租人承担维修、保养的责任及其费用的承担做出明确的规定,使租赁物始终处于完好和正常使用的状态。《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租赁物的维修责任与费用承担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
(10)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怠于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应明确规定违约金额的计算方法,焙偿要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