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履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借款合同履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借款合同履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借款合同签订后,如发现借款合同欠缺一些法定的形式,如未加盖公章,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而加盖私章等,一般情况下应确认合同无效,但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借款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充分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当事人双方均已切实履行了合同,合同也不宜认为无效,而应认定为有效
(2)当事人以不存在书面借款合同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但借款合同不一定是单一的书面文件,因而要完备借款合同的其他材料,如借款合同书、借款凭证、协议书等都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只要存在足够的书面借款证据当事人仅以不存在书面借款合同为由而拒绝履行义务是不能成立
(3)抵押贷款的借款方应具有相应的财产和适销适用的物资作为贷款的保证。借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方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担保的物资和财产。抵押贷款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必须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如果主债权不存在,抵押权亦不存在
(4)在借款合同屮,履行的主体可以是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保证人代为履行借款人的义务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存在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如果不存在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欠缺法定形式要件,或保证合同是因他人盗用保证人的名义签订的,则保证人根本就没有担保义务,不负连带责任。二是仅在借款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在贷款人未向借款人请求归还贷款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一定要对担保合同进行认真的审查,看其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5)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履行的标的是何种货币,如果履行的是人民币,应在合同中
(6)在借款合同的履行中常常会出现合同变更的情况,如延期(展期)还款、增加贷款等等。借款合同变更即表示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新的协议,也就是合同的内容发生了变化,而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只对经他同意、签字(盖章)的保证内容承担担保责任,这就是说保证人不再承担变更后的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应高度重视,防止被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擅自加重担保责任,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贷款人应提高警惕,旦借款合同发生了变更,合同的保证人便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不签订新的担保协议,就会担当很大的贷款风险,增加收回贷款的难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7)借款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在对方胁迫、欺诈等情况下,违背自己真实意图而作出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行为,依法应认定无效。另外,为了减少和避免发生纠纷,变更与解除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8)在借款合同订立后,当借款合同在履行中出现纠纷的时候,担保人为逃避自己的责任,常常向借款人提出撤销担保的请求,有时会得到借款人的默示和口头答应,保证人便以此认为解除了担保责任,这是不正确的。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是要式行为,应有要约和承诺过程,消极沉默行为不具有使合同解除的效力,保证人逃避责任的另一借口是诉讼寸效问题。当然,如果客观上确实超过了诉讼时效保证人也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