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买卖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买卖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包括
(1)标的物的名称。名称应署全名,并注明牌号、商标、厂家、型号、规格、花色品种、等级等内容
(2)数量和计量。数量条款是买卖合同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条款。标的物数量是衡量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大小,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表示的一种尺度;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的数量主要表现为一定的长度、体积或者重量;数最条款还应包括计量方法、计量单位、正负允差、自然增减量等。计量条款应按照国务院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单位》统一规定的计量方法和标准执行,国家或相关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按供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执行。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设备,应当明确成套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的设备清单
3)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条款。产品的技术标准是签订合同时对产品的质量的具体要求。为明确在发生纠纷时的责任归属,签订买卖合同时必须对产品的技术标准做只体的规定。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根据具体情况按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卖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对成套产品,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检方法和比例;需要在商定技术条件后封存样晶的产品,应由双方当事人分别封存保管,作为检验依据
(4)包装条款。《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7条、第18条明确规定,为保证货物运输安全,产品的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可按双方商定的标准并在合同中具体写明;产品的包装标准要按照有关部门对产品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印刷标志以及产品的盛放、衬垫、封袋方法等统一规定的技术标冫
(5)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条款。我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明确规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供方供应;可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并在合同中写明。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没有规定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责任方;如果买方有特殊要求,应当在合同中具体规定(6)价格条款。标的物的价格,又叫价金或价款,是指买受人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向出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通常来说,标的物的价格属于国家定价范围内的,应严格按照国冢定价标准执行;不属于国家定价范围或因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执行。产品交货或提货时价格变化处理方法: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对于货款的结算,合同中要明确规定结算的方式和结算期限。
(7)货款的结算办法。产品的货款及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方式,应当在合冋中确定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结算方式主要有托收承付、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三种。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当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收、付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内,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合同中也要明确规定;产品货款的结算地点如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也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8)产品的运输及交(提)货期限。产品的运输通常由供方代为办理发运,运费由需方承担。供需双方通过协商合理选用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总的要求是总运费低、运输快、货物安全到达。如因供方的送货原因给需方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賠偿需方如有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实行送货制的产品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的协议执行。需方如要求变更地点或接货人,应按照规定提前通知供方;必须由需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供需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买卖双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产品送货或代运的产品规定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H期为准,当事人有约定的,以约定日期为准;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日期以乙力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