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应满足哪些条件
什么是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应满足哪些条件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依约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总经理不可不知的18类845个管理知识协议或者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合意解除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单方解除
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的条件有三大类型: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日的,三是违约行
(1)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是双方之间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
2)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应该消灭,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
3)延迟履行:又叫價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合问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识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发出履行催告,给其规定一个期限,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偾权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识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限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无法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解除合同。
(4)拒绝履行:又叫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拒绝履行一般表现未债务人明确表示不覆行其债务,也有时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
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履行为违法
(5)不完全履行:是指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不完全履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方法提供标的物,而标的物的数量有短缺,属于量的不完全履行,它可以由债务人补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如果债务人不进行补充履行,或者补充履行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债权人就有权解除合同。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方式提供标的物,但标的物在品种、规格以及质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或者标的物有隐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劳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水平,都属于质的不完全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多由债权人或法律给债务人一定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付给,达到合同日的。
6)债务人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法》第94条第4项中有“其他违约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解除条件的规定可以解释为,包含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为解除条件这一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