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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应满足哪些条件

网络2021-10-06376
什么是合同变更?应注意哪些问题?合同的变更应满足哪些条件? 合同变更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签订生效之后,合同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进行的部分修改、变动、增加或删除;广义的合同变更不仅包括上述内涵,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史,...

什么是合同变更?应注意哪些问题?合同的变更应满足哪些条件? 

合同变更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签订生效之后,合同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进行的部分修改、变动、增加或删除;广义的合同变更不仅包括上述内涵,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史,即合同主体的增加、减少或转换;一般所称合同变更,均指其狭义而言,合同主体的变更则在合同转让中予以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变更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变更合同必须是当事人协商致,任何当事人不能单方变更合同,否则就构成违约;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都构成合同内容的变吏。合同中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的更都属于合同变更。有的合同变更还需履行批准、登记手续,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7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经营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否则推定为未变更,仍按原合同履行。

合同当事人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后,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

合同的变更应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合同变更应当具备的要件: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关系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对其非实质性内容加以改变,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合同变更的对象,也就不存在合同的变更问题。因此,如果原来没有既存的合同关系或者合同因清偿行为而致消灭,均不发生合同的变更。无效的合同自成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撤销后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溯及成立时消灭;追认权人拒绝追认的效力未定的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这些情况下与当事人之间发生双方返还财产的问题,以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成立以前的状态,自无适用合同变更的余地。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合同具有可撤销因素,依我国《合同法》规定,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如果仅提出了变更合同,则在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予以变更或双方同意变更合同后,享有撒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不得再提出撤销合同,撤销权因合同变更而消灭。其次,须有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包括合同标的物的变更,包括标的物种类的更换、数量的增减、品质的改变、规格的更改等;合同履行条件的变更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以及结算方式的改变等;合同价金的变更,即合同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以及利息的变化等;合同性质的变更,如租赁合同变为买卖合同,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原合同债务转变为损害赔偿债务等;合同所附条件或期限的变更,如所附条件的除去或增加,所附期限的延长或提前等;合同担保的变更,如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规定,使合同担保消灭或新设等;其他内容的变更,例如违约金的变更,选择裁判机构协议的变更,等等。再次,合同变更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的变更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其产生的程序有二: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二是根据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决而变更,我国《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可以由法院裁决分期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