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杈,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之职。比如说,A欠B10万元,C欠A10万元,两债务都已到期。B多次向A催要欠款,A无力偿还,但A表示C欠其10万元,待C偿还时,立即向B还款。后B发现A并未采取措施向C催要欠款,以致无力清偿对B的债务。B遂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C行使职权。这实际上等于B取代A作为债权人的地位而向C行使债权,所以称代位权。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
(1)偾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该债权如果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例如署名权等,由于其人身专属性,则不得成为代位权标的
(2)债务人息于行使权力。如果债务人已经行使相应权利,如已经请求第三人履行代位权也不能成立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债务人现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偾务,这时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必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的行使必须注意:①代位权行使的途径。《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杈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耍费用,由债务人负担。“②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有两个限制:是以偾杈人的债权为限,债杈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清偿的财产额不得超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二是应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为限,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大于债务人与笫三人之间的债权那么,在行使代位权时,不得超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③行使代位权费用的承担: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必要的费用。如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时需支付诉讼费代理费等,在执行的过程中还可能会产生保管费及处理财产的必要费用,这些费用应由债务人来承担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才导致代位权,责任在债务人,所以,由债务人来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是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