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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网络2021-10-06485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后履行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叮能丧失...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后履行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叮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履行方接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鯉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膂;(4)有丧失或者叮能丧失履行偾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不是同一双务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題,虽是同一合同,但没有对价关系,同样也产生不了不安抗辩权。(2)

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以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为前提,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