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可撤销合同?导致合同撤销的事由有哪些?
什么是可撤销合同?导致合同撤销的事由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的特征是: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有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撒销权来实现;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明显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重大误解具有以下特征:必须是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必须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误解是误解方的非故意的行为。
(2)显失公平的合同。所谓显失公平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如标的物的价格或价款过于悬殊,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有三个特征:一是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是不公平的;二是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丰所允许的限度;三是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所谓的乘人之危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追使对方违背其真实意志,而接受对其明显不利的条件的情形。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对此受损害方有权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