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格式合同条款有哪些?
网络2021-10-0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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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格式条款有哪些?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总经理不可不知的18类845个管理知识
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按照这一规定,格式条款中含有下列内容的条款无效
(1)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日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具有法定的免责无效事由的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如果在其格式条款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免予承担责任的,则该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则其提供的格式条款不论对方是否接受,都不发生法律效力。
(5)格式条款损供者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所谓排除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例如,某电器生产厂家在电器销售合同中规定,本厂生产的电器一经售出,不得退换,则应当认定其构成了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因为在电器销售中,厂家必须对电器的质量承担责任,如果发生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换,如果不允许退换,等于是排除了买受人的一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