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拘束力包括哪些内容
网络2021-10-05256
什么是要约的拘束力?要约的拘束力包括哪些内容?要约的拘束力,又叫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及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拘束要约的拘束力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
什么是要约的拘束力?要约的拘束力包括哪些内容?
要约的拘束力,又叫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及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拘束要约的拘束力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受约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2)要约对受约人的约束力:指受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或者说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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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约生效的时间: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在一般情况下,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并不是指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即为送
(4)要约的存续期间: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也就是指受要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简称承诺期间。主要分为:定有存续期间,是指要约人在要约中定有存续期间,受约人須在此期间内承诺,才对要约人有拘束力;未定有存续期间,是指要约未定有存续期间,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的合理期间,是指要约到达受约人所必须的时间、受约人考虑是否承诺所必须的时间承诺发出到达要约人所必须的时间。只有在合理期间承诺,才对要约人有拘東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