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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要约?要约的成立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网络2021-10-05448
 什么是要约?要约的成立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所谓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或者相对人。通常来说,要约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作出的...

 什么是要约?要约的成立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所谓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或者相对人。

通常来说,要约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发出要约,只有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确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这样才能符合要约人的意愿和实现要约人的目的

(2)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要约人应当符合合同主体的要求,即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这样,要约人才能在受要约人同意要约致使合同成立时,成为合同主体并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因此,要约人应当具有订立该合同并承担其法律后果的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使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产生效力。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由于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为成立,所以要约必须是能够决定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首先应当明确,不能含混不清其次还应当完整和具体,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要约不能反映合同的条款,或者其内容不具体和不确定,受要约人就无法表示承诺,即使作出同意的所谓承诺,也会因要约欠缺而无法成立合同。

(4)要约必须是经受要约人承诺约束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是成立合同,因此,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应当表明,该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也就是说,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间要受自己要约的约束,并负有与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签订合同的义务。要约由要约人发出,并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5)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凡不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行为,例如邀请参加典礼的请柬,尽管表达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也不是要约。是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依《合同法》第15条第1款前段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所以,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合同法》明文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笫15条第1款后段),但其中的商业广告在内容清楚、确定,足以使相对人知其对待义务时,可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