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没有当事人就没有合同。因此,合同应明确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当事人的住所也是应在合同中明确的内容之一,当事人住所的记载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
(2)标的:合同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没有标的,权利义务就失去日标,当事人之间就不可能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标的是任何合同都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不同性质的合同,其标的也不同,如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所提供的劳务等。
(3)数量:数量是合同标的的具体化,是标的量的规定,是确定标的特征最重要的条件。标的的数量直接确定了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大小和程度,任何一个合同都应明确标的的数量。标的的数量是通过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来衡量的,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昼单位和统一的计算方法。
(4)质量:质量是标的的质的规定性,是指合同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指标。标的属于物的,一定要具体、弹细地写清标的的全称、品种规格和型号,对标的规格与质量要标准化、统一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就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是取得标的物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用货币支付的价金,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款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因此也是商品等价交换的结果;报酬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提供劳务或者劳动成果的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的酬金。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确,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根据《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没有约定或者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据此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履行规定履行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履行期限是对合同履行的时间要求,是权利主体了使请求权的时间界限,是确认合同是否按期履行或迟延履行的客观标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就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殿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行地点是指合同当事人
方当事人接受履行义务的地方,它关
系相关费用的负扣、风险的承担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等,也关系到合同当事人责任的承担,是合同是否已经得到适当履行的重要依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和手段来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往往根据合同的内容不同而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就履行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杈益。
(8)争议解决的方法: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法的约定有利于合同争议的解决。可供当事人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方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辖,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理,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