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换取保險人于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利益在特定事故发生,具体表现为死亡、伤残、意外、伤害、疾病或合同期限届满时,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对价的一种保险合同与財产保险合同相比,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殊性1)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即人的生命和身体,不是商品,不能用货币来计量、评价、表现其价值。从经济学的意义上看,作为劳动力是有价值的,但从社会学的意义上看,人不具有商品价值,所以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存在保险价值的范畴
(2)保险金额的定额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是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的,而是由保险人事先综合各种因素进行科学计算所规定的固定金额,由投保人选择适用,或者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一个数额,保险人依此固定数额履行保险责任。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不会产生超额保险的问题。这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因为,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只能在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范围内赔偿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3)保险金义务履行的给付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保障职能,是通过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来实现的。因此,根据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只要是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死亡疾病或伤残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照约定的金额向被保险人或受益给付保险金,而不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前提,也不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是否已从其他途径得到补偿。这区别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质,因为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补偿为目的的。保险人艘行保险责任的前提是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致其损失,而且保险人的赔偿数额是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同时,基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被保险人只能获取一笔补偿,而不能获取额外收益
(4)保险期限的长期性。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例如人寿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都是长期性的,它可以是几年或几十年甚至终身。原因在于,被保险人的年龄越大,其寻求保险障的需要越大,而其缴费的能力却在下降,所以,人身保险合同采取长期保险形式,有于降低保险费用,增强对被保险人的保障作用。
(5)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储蓄性。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是以投保人多次缴纳的保险费集中起来,构成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而最终由保险人以保险金的形式返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质;投保人每次缴纳的保险费,待保险期限届满时所获得的保险金实际上相当于保险费的总和加上一定比例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