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我国《保险法》第32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具体来说,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以各种财产和与财产相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上述各类保险标的因遭受自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总经理不可不知的18类845个管理知识
财产保险作为保险中的一大类别,它除具有一般保险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的一些特点,具体表现为
(1)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正是因为标的的特征,才使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相互区别,这里.“财产”指一切有形的动产与不动产,“有关利益”指的是基于权利而产生的现有利益,基于权益或现有利益面产生的期待利益,以及基于责任而产生的消极利益
(2〕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补偿性保险合同。它以赔偿保险标的之损失为直接目的严格贯彻损害填补原则,无损失即无保险;保险并不是保证不发生危险,而是对危险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方法主要是通过支付货币。因此,危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必须在经济上能够计算价值,否则,保险的补偿无法实现,这与人寿保险合同是不同的
(3)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超过的无效。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保险价值,在有形财产保险中可事先确定,以作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的基础,在此种情形下,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在无形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标的是无形的利益,保险价值无法事先约定,而在保险事故发后由双方估定,此时,若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4)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超过保险金额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在财产保险中,超过保险金额范围的损失,投保人无权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人相应地没有承担责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