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分类方式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分类方式有哪些?
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可以对保险合同进行如下的分类:
)以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保险合同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并载明于保单中的一种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在有效期限内如果险事故井造成财产全部损失
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额依据,即事先约定的保险价值是多少,就应赔偿多少,而不必也不应该对保险标总经理不可不知的18类845个管理知识
重新估价;如果是部分损失,则需要确定损失程度的比例,按损失程度比例进行赔偿。不定值保险合同即被保险财产之价值不先确定,合同中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这种保险合同,仅记载保险金额,而将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留待危险发生需要确定保险赔偿的限度时才去估算。由于保险标的在这种保险合同中所载的实际价值可能变动,因此,据此理赔价值也是不固定的,这就是“不定值保险合同”名称的由来
(2)以设立保险合同的不同日的,可以将之分为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与给付性的保险合补偿性的保险合同又称为评价保险合同”,其设立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财产保险合同一般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的保险合同属于非补偿性保险合同,绝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为给付性保险合同,因为作为人身保险合同标的人的生命和健康等是无法用经济价值加以衡量的;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支付的金额是固定的,所以,人身保险合同又称为“定额保险合同
(3)以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是合同保险最基本的分类之
(4)以保险责任之次序的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险又称之为”第一次保险”,即保险人直接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契约的保险。其名称系对称再保险而言,如无再保险契约之订立,亦就无所谓原保险之必要;再保险,又称之为“第二次保险”或”分保”,即保险人将其承保危险之一部或全部,转向他保险人再为保险之意。
(5)以承担的危险的不同范围,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两类
定危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仅承担特定的一种或数种危险的保险合同,在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危险一般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举规定。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又称为“综合合同”,指保险人承保的危险为合同列举规定的不保危险之外的一切危险因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并非意味着保险人承保的危险仍有范围限制,只不过这种限制采用的是“除外”的方法;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并不列举规定其承保的具体危险,而是以除外责任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危险。